近二十年来,围绕“实物档案”这一概念的争论一直存在。赞同与反对两方经过这些年的唇枪舌战,虽仍未得出最终的结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单位对实物档案的认识感知逐步地由浅渐深,对实物档案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地由轻渐重。
赞同者根据“
档案”概念的延伸对“实物档案”作了如下定义:“实物档案”是指以物质实体为载体,能够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和历史真实面貌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特定有型
物品,它是一个单位
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档案所具有的原始性、直观性、确定性等特征,能真实地记载社会各项实践活动,并生动地反映出
社会发展历史。
反对者则认为:实物之所以不能成为档案,关键在于这些实物不具有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我们知道,档案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是人们办理完毕保存备查的一种文件,它是融原始性与记录性于一体的特殊事物。所谓原始性,就是说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的当时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事后编纂和加工的。所谓记录性,自档案学诞生以来,档案界研究的“记录”无一例外的是指狭义的记录,即用文字、符号和图像等记录工具直接将人类社会活动信息记录在特定载体(如纸张、胶片、磁盘、光盘等)上,而人们只要掌握了识别这些文字、符号和图像的工具就能获取其中的信息。而实物档案具不具备这些特征呢?不可否认,档案馆、室所收藏的实物,(包括古代用来调动军队的虎符,封建帝王赐予的尚方宝剑)也许具有原始性,并能传递给人们人类既往活动的信息,但它并不能成为档案,理由是它不具有狭义的“记录”性质,不是通过文字、符号和图像等记录手段直接将信息记录于特定载体,反映某一行为的全过程,而是通过某事物的形态与结构反映某种行为的结果,人们只能通过对实物的观察、分析和推测去获得某种深层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