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
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上海银监局3月8日对政府融资平台
企业贷款作出风险提示,要求各银行对这类企业2009年底贷款逐笔打开梳理,对每笔贷款开展重新评审和严密的风险排查,同时要求银行坚持“受益人支付”的原则,防止
贷款汇入集团
资金池或平台公司统筹使用。
据悉,上海银监局要求各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2009年底贷款逐笔打开梳理,对每笔贷款逐个开展重新评审和严密的风险排查,对
项目贷款要重点审核报批手续、环评结果、用地审批、
项目资本金到位、银行内部审批及担保落实情况等各项要求;对
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审核贷款资金实际用途、银行内部审批及担保落实情况等各项要求,同时逐户登记造册、按企业建立
信贷台账。
在控制风险方面,上海银监局特别指出,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投向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挪用或
资金闲置的贷款,银行要下决心采取多种措施尽早回收。
上海银监局强调指出,对实行
资金池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和资金统筹使用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坚持“受益人支付”原则,
银行贷款资金不得汇入集团资金池或由平台公司统筹使用。
关于“实贷实付”的贯彻细则,上海银监局表示,采用
受托支付方式的,
贷款发放后应尽快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禁止超出合理时间长期滞留在借款人账户上;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按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并定期通过有效方式核查用款计划的合理性和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坚决禁止借款人有意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要求的行为,可采用按月核定自主支付最高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
新颁布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从流程上遏止贷款人挪用
信贷资金的可能。
过去存在挪用流动
贷款资金的根源在于“超额放贷”,银行发放的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因此,此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贷款资金总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重点之一就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
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
授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近日也表示,银监会将推动落实
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
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
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
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出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此举有利于银行掌控
信贷风险,使得信贷资金被挪用这一问题获得解决的突破口;也有人认为,
贷款新规强调的“实贷实付”,虽然有利于银行掌控信贷风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困难,关键在还于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面临较大难度。其中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可能会比较大,由于新规实施后,某些地方政府平台项目的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不再像以前容易,所以在推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为此,银监会称,银监会也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将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贷款新规的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积极、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审慎监管要求,严格追责。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对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了限制,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防止银行信贷资金过多的进入股市和楼市,促进
贷款资金真正流向
实体经济。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实行后,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楼市与股市资金供给量,但长远看,将有利于保证国内
金融稳定,保持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
回笼资金的管控,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
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
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
受托支付的
金额标准。有媒体分析,这一规定给了
贷款银行一定的权限去自主判定怎样的
金额算是较大金额且需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更利于贷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但同时也给贷款银行留出了一定打擦边球的空间。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则是强调贷款面谈
面签制度,以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
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
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个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
尽职调查,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
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
贷款用途。
此外,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我们关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的受托支付方式。新规要求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新规明确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
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贷款金,也可以打给个人账户。这就这意味着,30万元以上的
个人贷款都将直接通过“
受托支付”的途径发放,贷款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