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审计结果报告。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
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
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
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对
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