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
专业服务的活动。社会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社会审计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发展
在中国,社会审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之后的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当时,一批爱国的会计学者为打破外国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垄断,致力于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1918年9月,北洋军阀政府
农商部,作为注册会计师事务的主管部门,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同年,著名会计学家
谢霖先生被批准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并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全国各地有了一批注册会计师和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分布在上海、天津、广州等
沿海城市。
新中国成立不久,由于受前
苏联影响,实行高度集中的
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生存的条件不复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财政
监察制度。进入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我国进行了
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
社会审计制度也应运而生,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1年1月在上海成立了社会审计制度建立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对社会审计工作做了完善和补充。
公司法
根据《
公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国上千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及
中期财务报告都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审计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主要作用
维护经济秩序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转变
政府职能,转换
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完善
市场体系,规范
市场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通过检查
企业编制的
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情况,来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职能转变
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
国民经济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
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经济、
法律手段,通过加强宏观调控进行
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
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
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
行业协会,加强
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
职业道德,提高
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
企业行为。
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
企业财产所有权和
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营状况的
晴雨表,所以,企业
所有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和
社会公众都重视
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别是随着
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为重要。为了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法律规定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者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
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
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
管理制度。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
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提供包括
股份制改造、
代理记帐和设计
会计制度、税务代理、资产评估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促进对外经济
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审计在资本
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为改善
投资环境,帮助
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的
投资政策,承办可行性研究、税务代理、
工商代理等业务;
第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
法定审计,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对中方为兴办
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
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根据
国际惯例,对
境外上市或
直接融资的国内企业进行审计,出具
审计报告,协调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
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业务组成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的
合法性、公允性和
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合法性,是指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允性,是指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
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一贯性,是指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
一贯性原则。
注册会计师根据
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后,应出具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
会计报表发表
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
审计工作的
最终产品,是社会审计
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资本验证
企业资本验证,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
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
验资分为
设立验资和
变更验资两种基本类型。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
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变更验资,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一定比例,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验资业务时,应针对投资者不同的
出资方式,采取相应的审验方法。对
实物出资和
无形资产出资,注册会计师应以同国家主管行政机关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审验依据。对不同组织形式或性质的被审验单位,如
有限责任公司与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企业与
外商投资企业等,在投入资本管理方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尽一致。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验
工作计划、确定审验内容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证证据后,应审核
验资工作底稿。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确认企业投资者实收资本及其相关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
证明效力。
企业变更
企业合并、分立或清算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合并、分立、清算
会计报表。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保证正确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企业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
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承办
委托业务,并出具
审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
审计原则
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
基本准则,独立审计
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
审计报告和发表
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
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发布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
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发布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
部门规章,具有
法律规范和
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
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
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
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
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应用。
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职业纪律、
专业胜任能力及
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内容从
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
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的原则、
回避制度等等。同时,准则还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
其他责任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
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
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
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
基本原则,从
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
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后续教育准则
为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明确了建立职业后续
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职业后续教育的
内容和形式,组织与实施以及检查和考核。
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
职业生涯,无论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还是
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应按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基本准则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根据不同对象分层次地开展职业后续教育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单位”)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明确
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2002]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工程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各单位所属
国有控股企业、
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委托社会
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单位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内部审计、
财务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单位所有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统一由内部审计、
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
财务检查委托社会审计业务,以财务监督部门管理为主;其它审计业务,以审计部门管理为主。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的
内部审计、财务监督人力资源。
第四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范围为:验资、年度报表查证、
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预决算、
经济责任、
财务收支、
经济效益等审计业务。但领导专门批示交办、
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业务一般不直接对外委托。
第五条单位需要进行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应向上级
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的职能部门需要进行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向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
内部审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和现有
内审人力资源,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如需对外委托应由接受申请的内部审计部门商
财务监督部门制定出委托
审计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当收集社会审计机构的资信、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委托
一般性的社会审计业务,应当初选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查资格资质,
比质量、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在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选定社会审计机构。对大型和有特殊要求的
审计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选定社会审计机构。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出具
承诺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第八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
内部审计、
财务监督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
委托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需将
审计底稿原件交单位
内部审计部门归档。社会审计机构应保守被
审计对象的秘密,不得在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主持的场所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
第九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正式
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和检查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监督落实,必要时可进行
后续审计。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
内部审计、
财务监督部门做好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量监督机制和后续审计和
检查制度。根据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实行分级
分权管理,明确各级
内部审计、
财务监督部门及审计、
财务检查人员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水利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监督指导,保证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
严格管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委托社会审计
业务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给予批评。对社会审计机构不能正确有效履行审计业务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当给予纠正,并逐级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审计机构
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建立准入制度和措施,在一定时限内,单位不得对被通报社会审计机构委托办理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过程
恢复制度
中国的社会审计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恢复重建于80年代。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在
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
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登记的
公正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条件。为适应这一需要,财政部随后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恢复和起步。从此,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业务领域以
三资企业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为起点,逐步扩展到国内各类企业的查帐验证、资产评估、
税务代理、外汇检查、
经济纠纷调解、司法
经济案件鉴证,以及受聘担任
企业会计顾问,对经济项目进行
可行性研究等各类鉴证与
咨询业务。
完善法规
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主体地位。同时,《公司法》、《
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证券法》等法规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执业要求。
199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信息弄虚作假,提高
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采取分步到位办法。据此,财政部制定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就国有工交企业年报审计工作开始进行试点。
1998年10月,财政部根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
财政职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
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
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
实施审计。至此,中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新《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
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
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
会计监督制度的
重大转变。
政府监督
会计监督体系中社会
审计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的关系及其责任
维护会计
工作秩序,强化
会计监督,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包括
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在内的
会计监督体系,这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的有利手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与社会审计监督
《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既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地位,又阐明这些监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不能超越权限范围进行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
审计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受托单位的
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
审计意见。政府借助于社会审计对
企业会计工作监督,是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的重要手段。应该指出的是,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许多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强制性
首先,政府监督是代表国家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社会监督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受托单位进行的监督,委托人自愿委托是前提。
目标差异
其次,政府监督的目标由有关法律加以规定,社会审计监督的目标由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根据业务特点确定。财政、审计、税务、
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目标不尽相同,各有侧重。因此,为了避免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
重复检查,《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社会监督的目标是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委托要求确定的。例如,政府要求企业实行年度
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
审计制度,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接受委托承办一些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审计目标有其特殊性。
准则不同
再次,政府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社会审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规则。例如,
审计机关实施监督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国家审计准则》等,
税务机关的监督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殖税条例》等;注册会计师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审计监督的。
内部监督
《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为
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
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来看,无论是
制度基础审计,还是
风险导向审计,都离不开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个前提。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首先要研究和评价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注册会计师实施连续审计时,还要检查以前年度对企业提出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改进建议是否得到改进和落实。
《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
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审计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
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
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
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一个单位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犯法规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
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
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对单位负责人的
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意见只能向委托人合理地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决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供
绝对保证。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
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
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
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
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
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事后问题一旦被揭露出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新《
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
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现象。
提高质量
《
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母法,确立了社会审计对会计工作监督的
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紧密围绕提高
会计信息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专业水平
1.加大培训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承担起
社会监督的职责,归根到底要有一支合格的人才队伍。合格的人才要靠培训。国务院领导历来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多次强调这是
市场经济的奠基,是千秋万代的大业。今后,这方面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结合执业队伍现状,全面规划中长期后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后续教育工作目标,本着全面提高、重点培养的工作方针,既抓
学历教育,又抓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力争三至五年内,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使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的提高。 2.完善
专业标准制度,形成较完备的职业规范体系。有效实施会计信息监督的首要前提,是要解决监督的操作技术和标准问题。目前,中国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随着
经济活动的
广泛性和复杂性的增强,须不断研究
国际审计准则的
发展趋势,进一步修订、补充、细化、完善已颁布的执业准则及指南,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鉴证和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
技术支持。
加强道德教育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于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监督时,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能否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缺乏
质量意识、
责任意识和
风险意识,不遵循
法律法规和
职业道德,片面追求收入,必然会导致社会监督的低效,甚至出现与客户通同作弊的恶劣行为,致使
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不到揭露和制止。因此,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注册会计师不仅具有发现问题的专业能力,而且能够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揭露客户
会计信息中存在的问题,制止弄虚作假的行为。
加强质量监管
提高
会计信息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行业的监管
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
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有三方面工作:社会审计
第一,要强化对执行证券期货、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审计业务的监管。凡发现注册会计师有违规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严肃对待,坚决处理,决不迁就。 第二,逐步建立事务所执行业务
报备制度。要求执行证券期货、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将其执业情况报送
行业协会备案。
第三,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
质量监督体系,充实监管队伍,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建立
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
技术鉴定委员会,提高行业自律监管和处罚的权威性。此外,为强化监管手段,我们正在建设全行业的
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网络方便、快捷和
覆盖面广的特点,为全面实现报备制度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业务监管幅度。通过网络,力争对一些重大
审计项目实现事前报备、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的
监督机制。
整治执业环境
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混乱、
行政干预、地区(部门)保护严重的现象,严重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导致
中介业务的变相分割,致使
中介市场出现了严重的
恶性竞争,带来一些
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上的放纵,
虚假信息得不到揭露,甚至迎合地区利益、
部门利益、客户利益的需要,弄虚作假,通同作弊,造成
经济信息质量低下,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必须大力加以整治。目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按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落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相信通过这次清理整顿,一定能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社会
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拓展业务种类
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拥有一大批精通会计、审计、税务、管理、金融等知识的专业人士,我们要
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
人才资源,积极开拓咨询服务业务,比如:帮助
企业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提供
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
税务咨询和代理,提出
资本结构调整或
资金筹措方面的建议,协助企业实施
发展战略、
技术战略、
组织战略、
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等。通过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经营效益和
会计信息质量。人们相信,新《
会计法》的颁布,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和建设力度的加强,以及会计
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一定能有力地保障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