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长期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所以,在宪法中,将民族关系涵盖在社会关系之中不予表述与规范。笔者论证了宪法应当表述与规范民族事项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另外,从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出发,对宪法实际上是什么进行描述性的认识,同样可以体认到宪法是规定公民、民族、国家,主权、民主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事项的载体。通过对宪法文本的比较,笔者发现,构建了主权民族的国家和未构建主权民族的国家对民族范畴的宪法表达与规范。最后笔者就我国自身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展开和论证,提倡将中华民族的概念入宪。
李占荣,甘肃庆阳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和民族法治理论。现任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兼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理学法史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社会管理法治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先后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和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5项,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和各类横向项目12项。出版《社会经济的法律规制》(2001)、《
民族经济法研究》(2003、2009)、《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2004)、《
宪法的观念世界》(2009)、《
社会主义宪政的伦理价值研究》(2011)等著作。
唐 勇,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和宪法学。现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兼任国际体育法协会(IASL)会员、浙江省法理学法史学研究会理事。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从事访问学者研究。在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