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
观念”一词源自
古希腊人对“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的高度概括,对应于英文中的“an idea”、“a concept”和“a notion”三个概念,但基本上
囿于哲学和心理学之范畴而难以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晚清以降,中国先后迎来了法治近代化与现代化之浪潮,法作为一种整体的表象进入国人视野。经过艰难的转型,中国社会的法治要素不断得以补充,乃至今日形成了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大好局面。若从学术观之,一个重要的成就当属“法的观念”之完全确立。
难能可贵的是,我指导的博士后李占荣副教授选择了客观的立场,较少地受意识形态
掣肘,系统地研究了宪法的若干重要观念:宪法的世界观、宪法的民族观、宪法的主权观、宪法的人权观、宪法的经济观等,甚至还涉及到了宪法的政党观。从宪法的法理角度审视,他提出的这些范畴都属于宪法的根本理论问题,有些问题也是宪法实践和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难题。他在第一章中将当今世界各国宪法的世界观概括为“
唯我世界观”、“容他世界观”,在论证了这两种世界观的局限性之后,提出并论证了宪法应然的世界观是“整体世界观”而非前二者。
李占荣,男,1967年生。1990年毕业于
北京师范大学,获文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基础理论和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多年来致力于依托宪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开展法理学研究,在国内首创了“民族经济法”研究领域并系统阐释了其基本法理。首创了“宪法的民族观”这一法学范畴,提出和论证了“中华民族”人宪的学术观点,引起了较大的和良好的学术反响。多年来共发表法学专业论文52篇,其中在《
民族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新华文摘》、《
政法论坛》、《
社会科学战线》等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11篇。著有《社会经济的法律规制》、《
民族经济法研究》和《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等著作。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项、一般项目1项,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1项、一般项目1项。主持和参与长三角招标、浙江省社科规划、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司法部、浙江省社科联重点招标等项目近10项。多次获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和浙江省社科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现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人才。主要学术兼职有南京大学中国经济法研究所特聘教授,浙江省法理学法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