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婚制是
原始社会成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偶居。在对偶婚制下,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对主要的丈夫和妻子在一定时期里共同生活,组成最初的对偶家庭,但这种家庭本身还很脆弱,没有自己的家庭经济,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的细胞组织,而且婚姻关系极不牢固,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这种家庭仍以女性为中心,实行族外婚的原则和女“娶”男“嫁”,夫从妇居的婚姻居住方式,妻子定居于本部族,丈夫则来自于别的部族,所生子女属于母方部族,世系按母方计算,对偶婚制是继群婚制而出现的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形式。
简介
“相对稳定”是说他们之间的配偶关系并不是唯一的,只是群体配偶中相对稳定的一对而已。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但并不排斥与其他异性保持两性关系。 “一定时期内”是说,这种“主夫”或“主妻”身份并不稳固,随时会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失去。
对偶婚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原始社会时期的最后一个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从集团婚(
群婚制)到个体婚(
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原因分析
对偶婚形成的原因
1、相对个体的生产方式要求相对个体的婚姻
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有可能使劳动成为单个人的行动,人们不再过分依赖群体而生存。于是,人们有了由群婚向
对偶婚过渡的倾向和要求。
这儿的个体劳动是相对的,是群体劳动中的从属现象,与阶级社会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劳动的性质截然不同。
2、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相对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
到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的生存方式已经从原始的狩猎和采集发展到从事畜牧和农耕,人们的居所相对固定。从而为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共同生活提供了可能。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排除血缘亲属通婚的巨大威力。恩格斯引用
摩尔根的一段话:“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马恩选集》1972年版,4卷42页)
恩格斯:“由此可见,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马恩选集》1972年版,4卷42页)
至
对偶婚时,人类在两性关系方面不仅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人们在婚配对象上的选择越来越慎重,群婚制逐渐被排斥。
4、婚姻禁例增多,随意选偶越来越困难。
族外婚往往比较固定地发生在两个氏族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亲戚型氏族。在这种长期通婚的过程中,成对偶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婚姻禁例也越来越多,男女随意选偶的空间越来越小,群婚形式越来越不灵了。一些男女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配偶关系,发展成为对偶婚。男女一旦成为配偶,便就可以称之为夫妻了。
恩格斯指出:“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
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马恩选集》1972年版,4卷42页)
5、人类感情因素发展的结果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发展和进步,不仅仅表现在物质生活方面,也在人类的精神生活领域反映出来。男女两性的交往也同样道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男女两性之间的交往,就不再仅仅地停留在性本身,它还在不断地丰富着感情方面的因素。这种感情上的升华,使得男女两性在相互交往中本能地、越来越强烈地排斥着其他异性的介入。男女两性共有的这种排他性,随着人们感情和心理的不断丰富和升华,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男女两性的交往,只有在一方身边没有其他异性时,才可能被另一方所接受。这就是说,人类两性交往所发展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一男一女的个体性交往。
按照世系从母和族外婚的原则,这种婚姻家庭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丈夫来自其他氏族。同后世的嫁娶观念相反,当时实行的是
女娶男嫁、夫从妇居的制度。
对偶婚在世界许多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以及人类古代遗留下的大量材料中都得到了证实。
在我国,对偶婚制大概确立于仰韶文化的晚期。我国古代遗留的妻妾制,就是对偶婚具有的主妻和次妻特征的反映。直至现代,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还保留部分原始社会的野蛮习俗,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原始时代对偶同居、夫从妇居的遗留痕迹。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在民主改革前仍然存在着“望门居”的习俗。(亦称“
阿注关系”。在
纳西语中,“阿注”为朋友之意。女“阿注”住在娘家,男“阿注”在晚上来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即离开,回到自己家中。)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还通行着女方在生育前“不落夫家”(即女方虽已成婚,但在生育子女以前仍居娘家。在此期间,丈夫采取上门拜访的形式,夫妻在女方娘家会面或同居。)的惯例。
对偶婚的特点
1、与群婚相比,配偶范围逐步缩小到相对稳定的成对男女之间
2、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配偶的同居仍显得十分脆弱,不够稳定牢固
对偶婚姻并不稳固,双方的离散非常地随意和自由,极易为双方或一方所破坏。
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偶婚制下的家庭还不可能脱离氏族组织而独立存在。在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细胞组织,与后来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家庭完全是两码事。
在对偶婚存在的社会阶段,母系氏族以及后来产生的
父系氏族,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组织。
它既具有
群婚制的某些特征,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在不断地减少多偶因素的过程中,为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创造着条件。
对偶婚的早期,存在于母系氏族家庭。在
母系氏族制
和族外婚制下,对偶婚制实行夫从妇居。他们所生子女,成为母方氏族成员,世系从母。
对偶婚制的形成,引起一系列重要后果,包括提供了判明子女生父的可能性。
子女一旦能判明生父,就为氏族从
母系转化为父系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