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书记事采用
纲目体,目例低纲一格,今仍其旧。其著者论断,改用小字低两格,以清眉目。原刻因尊清空格或另行顶格者,悉改连接。
三、原书避清帝
名讳之字,如“玄”作“元”,“
胤”作“允”,“弘”作“宏”等;及著者因遵当时
功令改易
明人指斥
满族之字,如“夷”作“
彝”或“裔”,“虏”作“卤”,“胡”作“湖”等;旧日敌视
少数民族所用之字,如“
回回”作“回回”,“罗倮”作“猡猓”等;均为一律更正。
四、原刻于
人名、
地名、
官名、
日期等存疑之字,率皆阙文,兹以“□”记号代之;其可订补者,所补字用括号注于阙文之下。其它显然
讹误之字句,可据他本及
小腆纪传订正者依此。未敢决定者,仍予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