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测绘总局、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76年6月修订的法规。
总则
第一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的主要用途:
(1)作为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标准;
(2)作为地图测绘工作中调查记录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记音工具;
(3)作为汉字音译少数民族语地名定音和选字的主要依据;
(4)为按照字母顺序统一编排我国地名资料和索引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条 音译转写法限用《
汉语拼音方案》中的二十六个字母,两个有
附加符号的字母和一个
隔音符号,为了使转写和记音比较准确,音节结构可以不受汉语普通话音节形式的限制,隔音符号可以在各种容易混淆的场合应用,记音的时候附加可以加在特定的字母上面代表特殊语音。
少数民族文字用
拉丁字母的,音译转写以其文字为依据。跟《
汉语拼音方案》中读音和用法相同和相近的字母,一律照写;不同或不相近的字母分别规定转写方式,文字不用拉丁字母的,根据文字的读音采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没有文字的,根据通用语音标记。
第三条 特殊的地名参照下列办法处理
(1)惯用的汉字
译名如果是一部分
意译,起音译部分根据音译转写法拼写,意译部分按照汉字读音拼写。
(2)惯用的汉字译名如果是节译,可以斟酌具体情况,有的按照原名全称音译转写,有的按照节译的汉字读音拼写。
(3)汉字译名如果原先来自少数民族语,后来变成汉语形式并且已经通用,可以按照汉字读音拼写,必要时括注音译写的原名。
(4)其他特殊情况具体斟酌处理。
几种音译转写法
先制定几种少数民族语地名的音译转写法。
维吾尔语
(详见图片)
说明:
(1)维吾尔语地名的音译转写,以《维吾尔语新文字方案》拼写的地名为依据。
(2)音译转写的汉语拼音字母有无符和加符并列的,一般拼写用无符字母,地名记音用加符字母。
蒙古语
(详见图片)
说明:
(1)蒙古语地名的音译转写,以书面语和口语通用相结合的习惯读法为依据。
(2)蒙古语元音的长短,一般拼写不分,地名记音中长元音用双字母表示。
(3)音译转写的汉语拼音字母有无符和加符并列的,一般拼写用无符字母,地名记音用加符字母。
藏语
(详见图片)
有*符号的字母,不加前置或上置字母时都读作吐气的,否则都读作不吐气的。
说明:
(1)藏语地名的音译转写,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藏语广播的语音为依据。
(2)藏文的同音异体字较多,本表不一一列出。
(3)字母R和【略】在音译转写时,均做零声母处理。
(4)前置字母【略】、R或上置字母【略】使前一音节增加鼻音韵尾或使前一音节的元音鼻化时,都按实际发音情况拼写。鼻化元音[a][o][u]分别用汉语拼音方案中的韵母an,on,un表示。
(5)音译转写的汉语拼音字母有无符和加符并列的,一般拼写用无符字母,地名记音用加符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