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准入
法律法规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中国实行了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规范中国劳动就业市场,保证从业人员质量,促进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两项重要制度。但由于不能很好地落实, 已成为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因之一
基本概念
实施就业准入(Employment Access)制度和确定实施的范围是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步骤和总体目标并结合部分职业的特点、要求确定的。某些职业(专业)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强而约定俗成地很早就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工、锅炉工等。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行各业规范化的发展,一些原没有规定的职业也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例如当前的一些白领职业: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物流及物业等,最终目标是绝大多数职业岗位上的从业者都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为保证就业准入制度的实行,明确规定: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求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人上岗。
对用人单位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就业准入制度
我国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对持证上岗的管理,制订了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实行的职业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66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 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珠宝首饰营业员、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秘书、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实行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
不等于准入职业
新职业信息发布后,很快就会有相关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有人担心自己没有取得新职业资格认证就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了,其实这是对职业资格认证的误解。
干了20多年炒货的王海山在北京小有名气,看到坚果炒货师被列入新职业又喜又忧,喜的是有了统一的标准,有利于炒货工艺的进步,但也担心万一要是通不过相关考试,是不是就不能再干这老本行了?
所谓就业准入是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企业和用人单位凡招用这些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比如:电工、锅炉工等等。但87个职业和工种对目前我国已有的上千种职业而言只是一小部分。
例如:老王所从事的坚果炒货和理发、厨师等职业一样,有了相关的职业资格,只是对自己业务技能的证明,或作为薪酬谈判的依据,也不等于就业准入。另外,针对目前各种认证、资格考试繁多的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提醒说:新职业并不意味着高薪,证书也不是越多越好,很多用人单位在要求职业资格证的同时,还考虑所学专业、从业经历等因素,要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兴趣爱好、职业生涯方向来选择合适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更有助于职场成功。
准入制度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呼唤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特别是技能型人才。而现实状况是,生产服务第一线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不足,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城镇从业人口中技能劳动者仅占32.9%。劳动者技术等级偏低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技能型劳动者中初级工占43%,中级工占36%,高级工占17%,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4%。不少行业存在就业准入制度执行不严、无证上岗的现象。
以建筑行业为例,全行业从业人员约5500万人,占城乡就业人员总数的7.3%。其中,一线操作工人几乎全部是农民工。在这些农民工中,90%以上没有经过专门技能培训。由于无证上岗,带来安全事故频发。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86起,死亡1264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没有经过严格的职业培训,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职业技能不过硬。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各行业职业的特点、性质,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90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其实,某些职业(专业)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强而约定俗成地很早就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工、锅炉工等。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行各业规范化的发展,一些原没有规定的职业也逐步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最终目标是绝大多数职业岗位都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于多种原因,某些行业不能很好地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受到冲击,这不仅直接影响了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的生源,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更严重的是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国家制定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准入制度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加快促进劳动者改善素质结构和提高素质水平,进而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的提高。不少农民工说,有证没证都一样,学它干什么?事实上并非如此。近年来,职业院校高度重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湖北、北京、上海、浙江、辽宁等许多地方重视并积极推动职业学校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明确提出要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的持有率。2004年,全国中职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实践证明,凡是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具备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在竞争就业中就会处于优势地位,即使下岗失业也能在短期内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相反,则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必须通过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并使其纳入良性发展轨道。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对此,广大职教工作者举双手赞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8 19:06
目录
概述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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