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证
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的人员的一种证明
就业援助证是指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的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的一种证明。
功能特点
1. 《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
2. 《援助证》不具有《失业证》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
3. 新版《援助证》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贴菱形防伪标记。
4. 《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援助证》上进行标注。
申请人员
可以申领《就业援助证》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不能申领《援助证》人员
(1)已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用人单位已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不按规定参加《失业证》或《就业登记证》验证的;
(4)升学或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或户口外迁的;
(6)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未被征用土地的;
(7)正在服刑的;
(8)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0)依法宣告失踪的;
(11)其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
以上1至7项,一旦情形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失业人员身份确认
申领《援助证》时,需要确认失业人员身份的,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按失业人员本次(最后一次)失业登记时与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性质确定。申领条件以申请人申请《援助证》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申请材料
申领《援助证》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无社区的向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集体户口的向家委、主管部门或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市XX区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XX市XX区失业证》、《XX市XX区非农户口人员就业登记证》或《XX市XX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证》(以下统称《失业证》);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1寸照片一张;
(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XX市XX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4)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失业证》;
(5)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6)农转非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农转非相关证明。
使用规定
(1)《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2)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在办理录用备案时,由录用备案机构收回《失业证》,《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3)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被劳务派遣的,应由从业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时,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收回《失业证》,《援助证》由其从业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
(4)持证者申报灵活就业的,应由户口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或家委、各就业管理服务所到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时,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收回《失业证》,灵活就业人员的《援助证》由其户口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或家委、各就业管理服务所保管。
(5)持证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收回《失业证》,《援助证》由本人保管。
以上持《援助证》人员再次失业的,《援助证》应及时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凭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收回
(1)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援助证》自动作废,持证者应主动把《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2)持《援助者》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应及时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3)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包括自谋职业)或提供虚假证明领取《援助证》的,一经查实,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重新核发《援助证》:
①持证期间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镇街及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
②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
(5)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援助证》,骗取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个人伪造《援助证》的,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
年检
(1)《援助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检的证件自动作废。
(2)当年新发证件无须参加年检,证件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
(3)证件保管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下列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①未就业持证者携带本人户口簿、《援助证》、《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或各就业管理服务所办理;
②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携带录用备案证明及复印件、《援助证》到单位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
③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携带营业证照、《援助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各就业管理服务所办理;
④持证者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由其从业所在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各就业管理服务所负责办理;
(4)在规定时间办理年检的,证件有效期自年检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5)有正当理由逾期申请年检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发证机构核准年检后,可以恢复使用。
换证指南
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就业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 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 原《援助证》
(2) 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2. 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
(1) 原《援助证》
(2) 户口簿复印件
(3) 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3. 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
另需携带原《援助证》
参考资料
《援助证》具有哪些功能与特点?.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7-07-24
原《援助证》如何换成新《援助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0-05-25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30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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