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jū jiān,指处于双方之间调解或说合;指居间之人;在其间;法律上居间是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
mediate) between two parties] 同居中在双方中间(说合、调解);在其间居间调解
《
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二:“至于居间说事,买官鬻爵,只要他一口担当,事无不成。”
明
冯梦龙 《
东周列国志》第
五十七回:“今首新佐中军,而与郑大夫皇戍素相交厚,其必借郑皇戍居间,使讲解于楚,而以王子及襄老之尸,交易荀罂。”
2. 指居间之人。
明
叶宪祖《鸾媲记·仗侠》:“还须厚赂居间,免使临期露机。”
3. 在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
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
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
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
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三部分第十条指出,
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
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