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
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权是指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主要是指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工艺品的公开陈列和展览。大多数国家版权法对展览权并未作规定。在版权法中列出此项权利的国家,对它的适用范围及其他解释,甚至表达“展览权”时所使用的词汇,也不尽相同。如日本版权法中使用“览示权”,规定:著作人享有公开展示其美术作品或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等原作的专有权。排除了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享有展览权的可能性,新加坡版权法规定: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只有权控制为商业目的而将其作品公开展出的行为。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展览权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版权保护客体——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作品、图片、摄影作品、一切美术作品、电影或录像中的单个静止镜头等。不论对这些作品的展出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版权人都有控制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应包括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享有作品在展览会上,在其他公共场所,在电影或电视中展出的控制权;但如果电影或电视中出现的美术品,是经版权人同意而放置在公共场所,而后又被拍摄的,则该版权人不再享有控制权。
基本释义
一般而言,只有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拥有,而其他作品没有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得报酬。
展览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则不能算作展览。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如果对未发表的作品进行展览,则涉及发表权的行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推定展览人同时取得了作品的发表权。因此,对于未发表的作品而言,展览权和发表权是可以同时行使。
美术、摄影等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或是著作权与公民的人身权有时会出现重叠。当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的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展览权虽属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须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受作品原件物权的制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展览权归作品的原件所有权所有。同时,应注意,行使作品的展览权应与肖像权、隐私权相协调。如果作品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则在展览该作品时应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各国概况
世界各国关于展览权客体的规定各有不同。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或尚未发表的摄影作品;
美国版权法》规定只要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舞蹈、哑剧、绘画、刻印、雕塑以及电影或者其他音像作品中的个别图像,都可以用于展览。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对作品是否发表未作限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10:13
目录
概述
基本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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