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免疫学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免疫学工作者群众性学术团体
山东免疫学会于1992年10月成立,是在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免疫学工作者群众性学术团体,接受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在业务上受中国免疫学会的指导。挂靠单位是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会活动范围: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开展科技咨询、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优秀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历史沿革
山东免疫学会成立于1992年10月,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20人,其中常务理事11人。理事长崔正言,副理事长李在连、张绍学、纪谦泰、曹荣华,秘书长孙汶生。常务理事:赵斌华、吕炳俊、张汉民、杨淑彬、杨道理。理事:李襄五、沈柏均、党锡连、曲云英、黄文玉、徐元章、王学曾、徐爱强、田志刚。副秘书长张玲。
第一届理事会期间,先后于1993年7月、1995年7月、1998年10月召开学术年会3次,共有746人次参加会议,交流论文704篇。1997年5月,举办《生物治疗的基础与临床》免疫学继续教育学习班,培训学员20余名。1998年,会员198人。
1998年10月,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理事27人,其中常务理事15人。理事长崔正言,副理事长李在连、纪谦泰、张绍学、孙汶生、田志刚、沈柏钧、杨道理,秘书长张玲。常务理事:张汉民、高美华、曲迅、张源潮、李桂琴、张利宁。理事:冯益真、张延学、顾本清、常维山、司传平、汪运山、白增亮、孙长柱、高玉民、刘文辉、孙桂荣、鲁迎年。副秘书长李晓冰、曹英林、毛海婷。学会下设基础免疫、临床免疫与科普、肿瘤免疫与肿瘤生物治疗、兽医免疫、科技开发5个专业委员会和山东省免疫生物工程研究所、山东海洋天然药物研究所、山东自身免疫性疾病重点实验室3个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先后于1999年6月、2000年7月、2002年8月,举办《临床免疫学研究进展》、《免疫学新理论新技术研讨会》、《免疫学新理论与新技术学习班》免疫学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学员100余名。2001年12月,承办中国免疫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暨免疫学名词审定会议,召开学术年会,特邀工程院院士和国内著名专家作学术报告10场,参加会议300余人,交流论文191篇。2003年5月,牵头与省科协共同组织了《防非典学术研讨会——SARS基础研究专题》,邀请省内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生物制药、检验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做了《防治非典重在提高免疫力》、《SARS的流行病学、病因学和预防》、《防治SARS的免疫学对策》、《副粘病毒、风疹病毒与冠状病毒》、《抗SARSDE的药物筛选与研究对策》、《基因工程疫苗在防治SARS中的应用》等10个专题报告,提出了战胜非典的多项建议,会后省科协出版了学术报告光盘和宣传册下发各地,对全省非典防治工作起到了一定指导和推动作用。
2003年有终身会员288人。
2003年11月,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理事36人,其中常务理事17人。田志刚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孙汶生、杨道理、张玲、张源潮、高美华,秘书长曲迅。常务理事:李桂琴、张利宁、冯永堂、司传平、常维山、汪运山、王显军、白增亮、姜国胜。理事:赵跃然、周俊英、张建、柴同杰、于爱莲、胡成进、高玉民、刘文辉、孙桂荣、鞠秀丽、孟伟、李建远、侯桂华、曹英林、王志强、梁淑娟、卢志明、宋文刚、姚成芳、郭农建。常务副秘书长姜国胜,副秘书长曹英林、李建远、于锡巧。吸收山东滨州博莱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理事单位。
第三届理事会期间,2005年10月,承办中国免疫学会基础免疫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和召开山东免疫学会暨山东省医药生物技术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参加会议200余人,交流论文102篇。2007年,终身会员为298人。
2007年11月,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理事40人,其中常务理事17人。姜国胜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张玲、张源潮、高美华、张利宁、冯永堂、胡成进,秘书长曲迅。常务理事:田志刚、司传平、常维山、汪运山、王显军、白增亮、赵跃然、张彩、马春红。理事:周俊英、柴同杰、高玉民、刘文辉、孙桂荣、鞠秀丽、薛江楠、李建远、侯桂华、王志强、梁淑娟、卢志明、宋文刚、郭农建、姚成芳、李贵新、王宜强、宋现让、王晓燕、常晓天、马万山、盖中涛、朱传福。
第四届理事会期间,2008年12月召开了山东免疫学会新一届专业委员会成立暨青年学术论坛,参加会议120余人,大会报告14个。2009年5月召开了山东免疫学会第四届临床免疫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学术会议,参加会议89人,交流论文85篇。2009年7月召开了山东免疫学会第四届肿瘤免疫和肿瘤生物治疗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
暨山东省第一届肿瘤生物治疗学术大会,参加会议150余人,交流论文100篇。2009年会员为315人。
2023年12月,山东免疫学会干细胞与免疫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南召开。
获得荣誉
2001年和2002年连续被省科协授予“山东省先进学会”称号。
学会章程
山东免疫学会章程
(第四届理事会于2007年11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命名为山东免疫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学会是全省免疫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免疫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分别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地址为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济南市经十路89号 邮编:25006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山东省科技政策、科技发展和科技产业等工作的调查研究,进行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咨询工作,为省政府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提供依据。
(二)积极协调和组织本学会专家,或者本学会与其他专业学会专家之间的科技合作,开展疾病的防治研究。
(三)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单位之间、学会团体之间的科技与教育合作。
(四)组织编写、编辑和出版发行科技书刊,注重免疫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科普性书刊的编辑和出版工作。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优秀论文评审。可申请设立社会力量奖励项目,奖励山东免疫及其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六)利用免疫学和相关专业和技术平台优势,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创造必要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七)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八)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的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十)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包括终身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临床、教育、科研、防疫及药厂等部门从事免疫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具有助研、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免疫学工作者;
3、在免疫学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4、热心本学会工作,曾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五)团体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或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本学会的会员均为中国免疫学会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省学会理事会审查上报中国免疫学会;
(三)由中国免疫学会审查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类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学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本学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者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所选派的人选必须是会员;
(七)本学会主办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稿件,本会举办的培训教育,会员可优先并减少收费。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团体会员费。终身会员,一次交足即不再交费(会费缴纳数目,根据中国免疫学会的规定缴纳);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包括上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民主推荐产生的会员,上述理事和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备和召开全省免疫学学术会议;
(十)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决定预算和决算;
(十一)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或专业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通讯形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曾经任学会正、副理事长或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理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为学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名誉顾问。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提议,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原则上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秘书长以上学会负责人担任,并按程序申报批准。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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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