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校友会于1988年5月22日正式成立,是由山东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
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继承和发扬山东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联络山东大学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校友活动;
(二)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校友网站及有关校友资料,建设校友网站;
(三)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培训、科研合作及信息咨询等;
(四)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
山东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AAS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山东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山东省
济南市山东大学中心校区(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山东大学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校友活动;
(二)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校友网站及有关校友资料,建设校友网站;
(三)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培训、科研合作及信息咨询等;
(四)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山东大学校友拥护本会或本地区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或所在地区校友会登记,即为个人会员。地区校友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山东大学校友:
(一) 在山东大学(包括原山东大学、
山东医科大学、
山东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 山东大学聘请的校董、基金会理事,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合作导师等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者。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有违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由现任校长担任。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与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三) 决定相关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资助;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