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下旬在济南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