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上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
陈鸿志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告单位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柳林县孟门运销有限公司犯
非法采矿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陈鸿志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4年10月1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矿案相关情况。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志的控制企业,在陈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团下属企业和集团子公司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煤炭,并统一洗选、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巨额经济支持。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晋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