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3月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1954年,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到1956年12月,历经三届。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1967年召开了山西省“革命群众组织”代表会议,成立了山西省革命委员会,取代了省人民代表大会。“文革”结束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活动,1977年12月召开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9年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迄今已先后产生了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
地方性法规,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国务院备案;
4、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14、保护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