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山西省境内的国家权力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Shanx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山西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历史沿革
1950年3月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1954年,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到1956年12月,历经三届。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1967年召开了山西省“革命群众组织”代表会议,成立了山西省革命委员会,取代了省人民代表大会。“文革”结束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活动,1977年12月召开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9年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迄今已先后产生了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职务任免
2021年6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林武为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主要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2、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长、副省长;罢免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7、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现任领导
主任
副主任
罗清宇(党组书记)、陈安丽(女,党组副书记)、贺天才(党组成员)、谢红(女)、王纯(党组成员)、张志川(党组成员)、吴俊清(党组成员)
秘书长
郭海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办公地址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9 19:23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职务任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