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微电影产业协会
山西省社会团体
山西省微电影产业协会,英文译名:Micro Film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anxi,缩写:MFIA-SX
相关工作
协会将每年评选微电影优秀演员、导演、编剧、制片各10名,并向全国推荐和引进人才。同时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创立微电影基金,扶持有热情、有梦想的大学生和影视爱好者,提供创作平台和创业机会,为更多的人实现梦想。另外,通过开展各种培训活动,为我省微电影行业培养大批后备人才,未来计划每年培养微电影行业的技术人才500余人,为企业解决人才问题,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在主管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还将建设全国首个微电影文化产业园区,打造微电影全产业链运营聚集地和全国知名的微电影拍摄基地,将汇聚优秀的微电影企业数百家,各种顶尖人才上万人,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模式。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西省微电影产业协会,英文译名:Micro Film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anxi,缩写:MFIA-SX。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省微电影文化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从事微电影产业的个人和单位,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微电影产业而努力。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民政厅行业协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操守。依照本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本协会的相关业务,树立行业规范,维护会员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文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辅助政府履行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职能,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研究微电影产业的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推动微电影产业健康、良性发展,繁荣微电影创作;
(二) 对微电影艺术、现象、成果及发展方向进行探讨、评析、交流;创办各种微电影论坛、优秀作品研讨会等活动,以各种方式对微电影创作、产业态势、会员作品等进行多方面研讨;
(三) 设立“优秀作品奖”,对全省微电影创作、生产成果进行评析,对优秀作品及优秀创作者和从业人员予以褒奖;
(四) 以法律手段和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影片作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职业声誉和行业利益,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五) 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认证,重视年轻从业人员的发现、培养与推举,积极促进微电影队伍的发展;
(六) 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完善职业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并以适当和有效的手段整肃行业不良行为;
(七) 建立本会内部通报制度,对违背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和行为人给予通报,必要时公示于媒体;
(八) 积极促进与微电影产业相关的其它社会团体、组织的交流,加强各地微电影工作者的沟通,开展积极有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国外访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九) 认真探索行业发展,推进行业创新,搭建微电影行业专业的服务平台,帮助会员单位挖掘微电影行业的商业价值,为会员单位谋发展,提高企业产值;
(十) 设立本会专业网站、微电影刊物,陆续建设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广、作品发行、版权代理、经纪代理等其它服务;
(十一) 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队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本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取本会提供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会员大会和会内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年度活动及任务;
(四)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费;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及时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
2014年3月8日,山西省微电影产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太原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有:原省政协副主席吕日周、原省文联主席著名书画家李才旺、原省人大民侨委主任张怀文、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李顺通、省文联主席张根虎等省市级老领导,还有山西省文联、山西电视台、山西影视集团、山西省电影家协会、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太原市文联、山西传媒学院、太原文化艺术学校、山西艺术职业学院等领导、专家以及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共计200多人出席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并选举产生了首届理事会和首届领导机构,会长由宋保达同志担任。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3 17:28
目录
概述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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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