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一年(1905) 以防、练旧军改置。光绪三十三年
陆军部奏定《巡防队试办章程》,规定各省旧有各军除已遵章改编新军者外,其余防军、
练军及杂项部队一律改为巡防队,按各省地势情形,一省分为若干路,路下设若干营,分驻于水陆通衢及险要之处。每路设统领、帮统、书记官、会计官、执事官各一员,以及司书生、马弁、护兵等。营分步队、马队。步队一营分左、中、右三哨, 每哨八棚,设营管带官一员,哨官、哨长各三员(均每哨各一员),什长二十四员(每棚一员),书记长一员、司书生五名,正兵二百一十六人,以及鼓手、号手、护兵等。马队一营亦分三哨,每哨四棚,设管带官一员,哨官、哨长各三人,什长十二人,正兵一百零八人,书记长一员。惟各处改建巡防队的时间、营数不一,每营人数亦有不合定制者,且将弁多出身行伍,与新军成为两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