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Ⅱ,1999年6月
巴塞尔委员会在修改
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提出,2006年正式实施。该协议将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控范围由单一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其中,最低资本规定即
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与
巴塞尔协议Ⅰ一致。主要创新是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算分别规定了三种方法。信用风险的计量可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中选择。操作风险管理可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中选择。参见“巴塞尔协议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