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人口: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区人口(不含市辖县)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人口。由于建国以来先后数次变更市镇建制标准,各时期的口径不完全一致。主要有:1953年人口普查时规定人口在2000人以上为城镇人口。1955年,国务院规定聚居人口在2000 人以上,可以设镇;人口在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1963年将设镇的条件改为人口3000以上,其中
非农业人口在70%以上;2500人以上,不足3OOO人,非农业人口85%以上。设带条件改为人口10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在80%以上。1984年新建制的标准是乡(原公社)人口在2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在10% 以上者,可以撤乡改镇;县城镇达到设市标准的,全县改均市的建制。因此,1984年后新建的市和镇中包括大量的农业人口,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