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总人口
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区人口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人口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区人口(不含市辖县)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人口。
市镇总人口
其定义有两种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
市人口:市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人口(含市辖镇,不含市辖区县);
镇人口: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辖镇);
县人口:县辖乡人口。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市人口: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
镇人口: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县人口: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1952-1980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82年以后的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
市镇人口: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区人口(不含市辖县)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人口。由于建国以来先后数次变更市镇建制标准,各时期的口径不完全一致。主要有:1953年人口普查时规定人口在2000人以上为城镇人口。1955年,国务院规定聚居人口在2000 人以上,可以设镇;人口在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1963年将设镇的条件改为人口3000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在70%以上;2500人以上,不足3OOO人,非农业人口85%以上。设带条件改为人口10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在80%以上。1984年新建制的标准是乡(原公社)人口在2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在10% 以上者,可以撤乡改镇;县城镇达到设市标准的,全县改均市的建制。因此,1984年后新建的市和镇中包括大量的农业人口,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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