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制是中国
古代的一种政治制度,即
中央集权的宗法专制制度。在
秦国的
商鞅变法时期,其核心内容就是:废处封建制实行郡县制;废除领主制实行地主制;废除世袭制实行任命制。而郡县制,地主制和任命制恰是帝国制的三大特征。
郡县制表现了帝国制的第一个特征,即分级管理。秦在统一六国之后,将当时的秦帝国划分为三十六个郡,每个郡又分为若干个县,然后给每个郡派去郡守,给每各县派去县令和县长。在之后的历朝历代,郡县制又在不断的完善。秦时期是郡和县;到东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是州郡和县;到明清时期,则是省府和县,这就表明了实行帝国制的历朝历代都是处于一种分级管理的状态下,而且是官员代理皇权。首先提出郡县制这一制度的是秦国丞相李斯。
地主制是帝国制的第二个特征,即帝国的统治阶级是地主阶级。在帝国制之前的封建制时代,国家的统治阶级是领主阶级,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同时对这块土地不但有治权,而且有主权,他可以说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是他的子民。而到了帝国制时期则不行,地主对自己的土地只有产权,没有主权。就是说你可以对自己这块地进行正当的买卖,但你不能说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是你的子民。
任命制是帝国制的第三个特征,即帝国对地方和臣民的统治实行官员代理的方式,代理什么?即代理皇权。在封建制时期的官员是世袭的,天子将天下分给诸侯,诸侯得到的地方称为国,诸侯又将自己的国分给大夫,大夫从诸侯哪里得到的土地称为家,因为国是属于诸侯的,家是属于大夫的,所以他们自己治理自己的国和家是世袭的,而且不领俸禄。
帝国制的官员是中央任命的,而且非世袭,大到王侯将相,小到七品县令都是非世袭的。所以需要帝国出钱供养。由此在帝国制时期也就逐步的形成了官僚集团和官僚政治,这是帝国制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帝国制的一个隐患。
若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帝国制,那就是:一个国家,中央集权,分级管理。其中,中央集权是帝国制最主要的一个特点。从秦朝到辛亥革命,中华大地上建立了大大小小数十个王朝,但这都是一个集权再集权的过程,秦创立郡县制,汉朝沿用了下来,隋创立科举制,唐朝沿用了下来,宋创立文官制,明朝沿用了下来,明创立了阁臣制,清朝沿用了下来。这都是帝国制时期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和完善的一个表现。所以毛泽东说过:祖龙魂死秦犹在,百代都行秦政法,就是指帝国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延续。
公元1912年2月12日,随着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在中国社会存在了2122年之久的
帝国制度也随之终结。
三公九卿的中央官制为
秦王政接受
李斯建议所制,以
皇帝为尊,下有
三公,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
九卿对丞相负责,按其职能,行使权利。九卿其实并不止此数,但按韦昭所说的“汉正卿九”,用秦时的官名分别为: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和国家之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