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苏商会是经
江苏省人民政府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非营利的民间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
江苏省人民政府驻
深圳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商会宗旨
广东省江苏商会按照自愿入会、自选会长、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主会务的原则办会。本会的宗旨是:以加强联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粤苏经济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和共同进步,服务广东,服务江苏,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
广东省江苏商会欢迎广大企业家们、同乡们的支持与参与,希望在各位的共同努力下,让所有会员能感受到参与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把广东省江苏商会真正办成企业家们在粤创业、发展的家园。
办公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66号芳华都汇2809房
商会章程
广东省江苏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ang 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 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江苏籍人士或企业在广东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单位是
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73号
天河大厦综合楼六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关粤苏两地经济互动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三)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项活动,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四)帮助政府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配合政府进行宣传和招商引资,积极为粤苏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五)认真组织会员贯彻落实省政府及主管单位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服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结合本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九)我会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企业会员以合法的企业身份加入本会;团体会员以合法的社团身份加入本会。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对本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秘书长初审同意;
(三)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 经理事大会批准(追认);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颁发商会相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以商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违反商会《章程》,对商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会长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2.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信誉高、业绩好;
3.热爱商会,带头奉献,对商会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团结带领会员共同构建商会互助共赢平台;
(二)常务副会长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2.企业守信笃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好;
3. 热爱商会,积极奉献,对商会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团结协调能力强,积极协助会长工作,在会员中威信高;
(三)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方针政策;
2.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能照章纳税;
3.热爱商会,积极奉献,对商会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4.能团结会员,积极协助会长工作,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上述人员同时要具备:
1.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出席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四)制定商会的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对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建议和表决;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
(四)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本会工作任务、计划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准备各项会议,负责落实各项会议决议、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
(七)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
年会费:会长50万元;常务副会长15万元;副会长3万元;理事1万元;会员1000元。
会费需要调整时,需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钱账分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务状况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