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养学会广东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营养科学工作者、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而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接受
中国营养学会的业务指导。
发展历史
广东省营养学会前身是中华医学会下设临床营养小组。1988年7月15日在广州成立中华医学会营养学会,何志谦教授任主任委员。为了促进学科发展和适应人民群众对营养保健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94年7月9日在广州成立广东省营养学会(一级学会),何志谦教授任第一届理事长。1998年5月,2003年11月分别在广州召开第二届、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苏宜香教授任第二届、第三届理事长。2008年10月在广州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凌文华教授任理事长,2013年10月换届,
凌文华教授连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苏宜香教授任荣誉理事长。广东省营养学会下设有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临床营养、妇幼营养、公共营养,营养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现有各类会员共1400余人,涵盖高校营养教育与研究、医院临床营养、
食品科技、食品生产与研发等领域的营养学专业技术人员。本会全资投资,于2012年成立“广东省中卫营养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公共营养师的培训业务。
2023年12月3日,广东省营养学会隆重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广东省营养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广东省营养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由91名理事组成,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
2024年12月,广东省营养学会儿童临床营养分会成立。12月22日,广东省营养学会中珠江分会成立。12月28日,广东省营养学会粤西分会成立。
2025年1月11日,广东省营养学会老年营养专业委员会成立。
主要职能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营养工作者,促进营养与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提高广东省社会公众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本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提高我省乃至中华民族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
1. 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
2. 妇幼营养专业委员会
3. 公共营养专业委员会
4. 营养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
培训学校
广东省中卫营养职业培训学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东省营养学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缩写为GNS(以下简称为本团体)。
第二条 本
团体性质是依法成立的由全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营养科学工作者、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而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接受
中国营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促进我省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促进营养科学人材成长和提高,把我省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省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
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场所在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系。邮编: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技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跨学科的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际上营养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三)组织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营养有关方针政策的研讨,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和意见。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五)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建立健康膳食结构。
(六)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七)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从业务上指导下设各个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者;
(四)个人会员:凡承认广东省营养学会章程并且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营养师、工程师等以上相应技术职称的营养及有关
科学技术人员;
2.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营养工作者;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并已具有相当前项水平者。
4.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与本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企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由本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
(四)报本会备案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有权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体系
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朱惠莲
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马文君、徐健、张名位、夏敏、杨燕 、许斌、陈超刚、查龙应
第七届理事会秘书长:马文君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长:陈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