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单位
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能够开展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广告经营单位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能够开展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1) 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如广告公司、装璜美术斑计公司等。(2) 兼营,广告单位,即在主营业务以外利用本身的媒介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如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3) 代理广告单位,指为刊户或媒介单位办理一定的广告业务,而不直接制作或刊播广告的单位。
无论是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还是兼营广告单位,或者是代理广告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口管理委员会的审査同意。个人不得经营广告非务。广告经营单位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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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8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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