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广州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广州地区实施广州地区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广州地区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广州地区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
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广州地区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
集装箱、
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