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公司
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是由在广州地区的外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经营者等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广州市工商联(广州市总商会)属下的会员自治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商会情况
商会的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政府政策,反映会员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平台,增进交流,促进合作、互利共赢;营建真诚相待,温馨、和谐的外商之家!为广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添砖加瓦。
商会的服务内容:每年通过举行年会(会员大会)、迎春茶话会、新春联谊会、庆祝广交会开幕宴会(每年春秋两届)、投资政策宣讲会、参观考察、学习交流、体育竞赛、社会公益(救灾、扶贫、助学)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商务资讯及法律咨询等服务;与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经、质监、劳动、环保等政府部门建立了日常联系机制,构筑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平台,发挥联系广泛及沟通协调优势,向各级政府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排忧解难、牵线搭桥。
商会会员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现已聚集了许多来自港澳台商界名流及美、英、德、丹麦等国的同仁,发展成为在粤、港、澳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综合性品牌商会。
这里名商荟萃,会员在驰骋商海的同时,积极参政议政,据不完全统计,商会领导成员中现有全国政协常委1人、全国政协委员2人、广东省政协常委1人、省级政协委员4人、广州市政协委员7人、广州市荣誉市民7人。
商会还聘请了部分市领导、政府机关领导及商界名流为名誉会长,聘请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这里名商汇聚,是商人广交朋友,交流信息,拓展商机的理想平台。
会员一览
现任会长是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孟丽红女士。据不完全统计,商会领导成员中现有全国政协常委1人、全国政协委员2人、广东省政协常委2人、广东省政协委员6人、广州市政协常委1人、广州市荣誉市民5人。
创会会长、首席荣誉会长:
陈伟南
荣誉会长:
戴德丰
曾智明
主要成员名单
会 长:
孟丽红(女)
监事长:
邓 焘
常务副会长:
麦捷骅
吕耀华
钟伟平
霍启山
赵汝渠
武燕玲(女)
杜源申
王绍恒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广州地区经批准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方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经政府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及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增进友谊,共同发展,发挥民间商会作用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组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在广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2,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3,协调和改善会员企业内部、外部的合作关系,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和经济合作,帮助中外双方正确执行合同协议,促进合作共事关系健康发展。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改善投资环境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5,组织有关专业培训、业务交流和研讨,向会员推介企业先进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6,组织举办企业会员形象宣传、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之间的各种协作;
7,为会员提供有关经济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8,组织会员调查、访问、考察、参观及各种联谊活动;
9,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务;
10,为增强工作活力,有利于为会员服务,经工商部门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包括所属市)开业,承认本会章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为企业会员。企业的正、副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及有关人士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上述会员经同意入会后,同时成为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八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境外开设的企业驻穗办事机构和外国企业驻穗办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本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会议授权本会一位负责人批准同意,方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在本会及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及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享受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期交纳会费;
5,经常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倘有被法院判决为刑事罪行者,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或宣告破产者,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将取消其会籍。
单位会员由于合作期满,个人会员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退休,已不属本会会员对象者,可申请退会,由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聘请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人、殷商名流和有关人士为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外经贸有关条例、规定;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如超过,应按有关社团管理条例办法审批),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另行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担任本会首席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为以下条件:
1,本会历届会长在任职期满后,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升任为荣誉会长,创会会长为首席荣誉会长。
2,本会副会长在连任满三届后,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升任为名誉会长;
3,本会监事长在连任满三届(包括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任期)后,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升任为名誉会长;
4,对本会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人士(如资金支持等),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3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5,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6,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7,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以本会自筹为主。主要有:
1,会员会费;
2,接受会员自愿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所筹经费全用于本会的办公、开展活动和聘用人员等开支。
第二十八条:本会指定专业人员管理、建立独立财务帐册,定期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聘任义务财务监督一名,主要负责商会财务管理的监督,向理事会汇报商会财务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投资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的企业,也包括境外企业开设的驻穗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商会简介.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9 18:21
目录
概述
商会情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