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家具协会
广州市社会团体
广州市家具协会是广州市的社会团体,成立于1993年,以“服务、团结、协调、推介”为宗旨,二十多年来,协会始终努力打造服务会员的平台,为行业的发展而努力。
协会简介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了中国家具行业职业技能广州培训站、中国家具协会设计工作委员会广州市家具协会工作站、广州市家具协会知识产权工作部、广州市产品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站、广州市贸促会家具行业委员会,形成了为行业和会员单位全方位、系统化的综合服务体系。同时,协会主办了《广州家具》报和广州家具网,及时宣传报道政府政策文件,为企业搭建了品牌推广、互通有无的信息沟通交流平台。每年组团参观参展科隆米兰等国际性家具展,大力加强国内外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广州市家具协会”。
英文译名:GUANG ZHOU FURNITURE ASSOCIATION
缩写:GZF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家具业企业自愿组成的,是为了提高我市家具行业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水平而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家具业的厂商和有关专家、学者,为提高我市家具的设计、制造水平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和机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323号临江商务中心1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 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办好行业的杂志和网站,加强国内同行业的交流,对行业的信息进行指导与服务。
(三)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选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名牌和著名商标。
(四) 配合办好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独体。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500元;
(四)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5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或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 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指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决定;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系、会计系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广州市家具协会三届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次修改。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广州市家具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修改。二○一五年三月九日广州市家具协会第四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三次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荣誉
协会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多次被中国家具协会评为“家具行业先进协会”
2009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评选为“广东省先进行业雇主组织”
2010年被广州市民政局评为我市首批5A级行业协会
2012年被广州市外经贸局评为广州市外经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成员单位、被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2013年,被广州市贸促会评为2011-2012年广州市贸促委优秀行业委员会,同年成为广州市第一家荣获“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表彰的社会组织。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参考资料
广州市家具协会.广州市家具协会官网.
广州市家具协会章程.广州市家具协会.
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3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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