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站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
广播电视站是指
市辖区
、
乡镇
以及
企事业单位
、
大专院校
设立的,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
广播电视节目
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
规定
根据2004年6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的《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辖区
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成立条件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规定》还对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以及提交所需材料等事项作出规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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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规定
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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