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2012年9月1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9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宁青秀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南宁青秀山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宁青秀山(以下简称青秀山)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风景名胜区范围为由西向北至东从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园至竹秀路、青秀路、凤岭南路、铜鼓岭南路,由东向南至西从铜鼓岭南路至青环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宁大桥范围内的地域,总面积约13.54平方公里,分核心保护区和森林植物园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为由西向南至东从青山英华路口沿青山路、青环路至青秀山宝塔岭,由南向东至北从青秀山宝塔岭沿孔庙、石壁底岭、石脚塘岭、挂帐岭、铜鼓岭至凤岭南路,由东向西从凤岭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地域,面积约6.43平方公里。森林植物园区范围为除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地域,面积约7.11平方公里。
外围保护地带为风景名胜区北面界线以外从铜鼓岭路由东向西沿桂花路至凤岭南路之间的地域,风景名胜区东面界线与桂海高速公路、凤岭南路之间的地域,高尔夫球场用地,以及邕江南岸从南宁大桥沿龙堤路、良堤路至三岸大桥之间的沿江地域。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青秀山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青秀山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青秀山保护工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公安、旅游、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青秀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青秀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青秀山生态环境、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经批准的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以及按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新建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建时应当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景观设施,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
第十四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采矿;
(二)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
(四)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
(五)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出。
第十八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用火管制和生态危害防控。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和生态环境监测点,对火险火情、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安全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九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发展旅游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休闲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网点合法经营,不得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使用环保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 进入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环境卫生和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条 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保洁工作。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不得设置、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禁止采石、取土、采矿。
第二十六条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由南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树木或者赔偿损失,并处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迁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服务网点经营或者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报批即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损毁林木、绿地和地形地貌,情节严重的,或者从事采石、取土、采矿活动的,由南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青秀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十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中的“6.43”修改为“5.86”,“7.11”修改为“7.68”。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
“(六)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
“(七)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的;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的;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在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南宁青秀山历史悠久,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2002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青秀山风景名胜资源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来,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青秀山的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青秀山保护与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大幅度减少。为加强对青秀山的保护,提高立法层级和效力,从自治区层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严格青秀山有关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程序,强化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我委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但条例草案个别条款尚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条款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一、关于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规范南宁青秀山管理”的内容; 2、建议在第四条中,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护协调机制; 3、建议在第十七条中,对逾期未迁出的坟墓,明确按无主坟墓处理; 4、建议在第二十条中,增加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指示标志、景区介绍牌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等内容; 5、建议在第二十八条中,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外,增加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 6、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青秀山有关规划的变更和修改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批的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这两款所规定的审批事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都需要经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一程序,条例草案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加大对青秀山的保护力度,防止随意变更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消除在青秀山植物园区内进行不当建设的行为。 但从我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行政审批事项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情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也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关于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应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可归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是行使执行权还是具体行政事务的决定权的问题,在认识上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 我委倾向于认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以及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其决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在监督事项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侧重于对青秀山的规划的监督,具体建设项目可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以上报告,请审议。
相关报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起施行。《条例》框定青秀山的保护范围为现有的13.54平方公里,并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建筑建设,侧重于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为了加大青秀山保护力度,提高青秀山规划管控层面,确保青秀山保护规划的严肃性,条例规定青秀山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南宁市政府编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规定自治区政府在审批前,要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还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如果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格管控青秀山保护区的建设,条例规定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原有建筑物,依照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政府批准;不允许保留的逐步迁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由南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条例还对青秀山的文物古迹和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对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移植的,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另外,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或砍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或赔偿,并处被移植或砍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青秀山的安全管理、文明旅游和环境卫生管理也作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对举办大型活动进行限制,规定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除要采取补救措施外,主办者要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起施行。《条例》框定青秀山的保护范围为现有的13.54平方公里,并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建筑建设,侧重于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为了加大青秀山保护力度,提高青秀山规划管控层面,确保青秀山保护规划的严肃性,条例规定青秀山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南宁市政府编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规定自治区政府在审批前,要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还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如果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格管控青秀山保护区的建设,条例规定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原有建筑物,依照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政府批准;不允许保留的逐步迁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由南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条例还对青秀山的文物古迹和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对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移植的,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另外,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或砍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或赔偿,并处被移植或砍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青秀山的安全管理、文明旅游和环境卫生管理也作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对举办大型活动进行限制,规定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除要采取补救措施外,主办者要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8:05
目录
概述
简介
总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