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位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青秀区锦春路3号,主管全区
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中央纪委、
监察部和自治区
党委、自治区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检查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五)会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各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人选,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
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