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所得率对采取核定
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或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一项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占
收入总额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尺度和标准,
基本定义
应税所得率=(应纳
所得额/
销售收入),就是
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税
负担率就是
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应税所得率是对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
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
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
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
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
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
以上清楚地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
查账征收企业还是
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25%,如果是税务局确认为小型微利的可按20%减征,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看法是错误的。
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我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调整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
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实行
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加强
所得税征收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2000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
细则等有关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
纳税资料、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申报等6种情况的纳税人,依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
应纳税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暂行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
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
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
销售利润率为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
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突破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
转移收入、扩大
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解决当前
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主要依据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
税收负担能力和
持续发展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
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问题。因此,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
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
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
税收优惠。为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我们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多渠道进行了测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
税源报表
统计数据测算。各行业
平均利润率测算结果如下:工业:7%;
运输业:9%;商品
流通业(包括批发和零售):3%;施工房地产开发业:6%;旅游饮食服务业:9%;其他行业:8%。
二、分不同地区进行测算。为了慎重起见和准确掌握实际情况,选择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6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省市,对各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下:工业:5%-13%;交通运输业:9%-14%;商业(批发):4%-7%;商业(零售):4%-9%;建筑业:6%-15%;餐饮业:8%-15%;服务业:9%-15%;娱乐业:15%-25%。
三、根据国家
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测算。参考《
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资料,对部分
行业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个别行业测算的平均利润率可能偏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上述测算结果,并参考税收实际征管情况,适当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大变化
调整应税所得率有以下变化:
一、对行业进行了细化。《暂行办法》只分五个大行业规定应税所得率。由于大行业内部不同子行业的
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进行细分,这样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实际情况,也便于
税务机关操作。
二、适当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
三、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执行,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记者:这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否意味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发生了变化?
负责人:这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及时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符合税法精神和企业实际情况,得到了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的广泛欢迎和好评。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是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里我要特别说明: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没有变化。此次只是对一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做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就是说,实行核定
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然是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变化。个别媒体报道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消息时,由于不够了解有关情况,说成是国家税务总局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
不准确的,容易使纳税人造成错误理解。前面已经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调整应税所得率不是调整税率。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
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绝不能等同起来。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