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
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
预算管理的
政府性基金、
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
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
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
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
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2.应缴预算款的账务处理。收到应缴预算款时,借方记“
现金”或“
银行存款”
账户,
贷方记“应缴预算款”账户,上缴财政部门时,借方记“应缴预算款”账户,贷方记“银行存款”账户。本
账户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
明细账。
1.收到应上缴国家的罚没款3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根据有关
凭证编制
会计分录如下:
3.将追回的赃物变价出售,所得收入1000元存入银行。根据有关凭证编制
会计分录如下:
4.按有关规定,将长期无人认领的无主
暂存款2000元转作应缴预算款。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