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股息
法学术语
建设股息,又称“建业股息”、“建设利息”、“工事利息”。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始营业前,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分派给股东的股息。因其为“无盈余不得分派股利”的资本维持原则之例外,故此种股息的分派须严格遵循以下要件始可:(1)须为需准备几年才能开始营业的公司,否则不得分派此项股息;(2)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中须订明分派的数额、方法等;(3)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
设立建设股息的目的在于鼓励向铁路、矿业、电力、水利等筹建周期长、近期无营利的大型企业项目投资。其实质为一部出资的返还,因而各国法均规定可以预付股息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建业股息不同于其他股息,它不是来自公司的盈利,而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分,实质上是一种负债分配,也是无盈利无股息原则的一个例外。建业股息的发放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在公司开业后,应在分配盈余前抵扣或逐年抵扣冲销,以补足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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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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