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为社会、法律名词,“异地”一般是相对于当事人的地区或区域,安置,使人或事物有着落。异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区有着落。异地安置涉及
社会保障、转业军人安置、拆迁安置和举报人安置等问题。
在
社会保险中,异地安置:指退休人员因
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异地安置),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含
成建制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施工人员、学习进修人员等)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职长期驻外)。社保体系并未实现全国统筹,对这类人员需要通过特殊的异地安置手续来解决
异地就医问题。
退休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可向单位提出办理易地安置手续,由单位经办人(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由个人)到所在辖区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完整填写表中事项后交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由辖区社保处经办人员在五险合一系统做易地安置人员标志,并将参保人员所选定易地
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根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
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
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
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
举报人庇护制度,消除举报人及其亲友或其他足以影响举报人的关系密切者的的安全顾虑。举报的受益者主要是国家或社会的特质,决定了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
举报权。举报权属于民主监督权利,这项权利的设立除了以法律宣示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外,进一步的意义在于,将所有单位及个人的违法犯罪(包括公共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置于全体公民的监督下,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伸张
社会正义。对公民个人而言,行使举报权除了获得良心、责任等正义的精神满足外,其
经济效益通常不明显,更多的利益被国家和社会所获得。总体上讲,举报权的行使,其价值体现更多的是公民对国家、社会的责任与奉献。如果没有举报,许多
职务犯罪、
集团犯罪和单位内部的违法犯罪或许将永远无法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