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华,男,汉族,1954年7月生,山东
烟台人,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0.12——1973.12,山东省烟台粉沫冶金厂工人、文书;
1973.12——1976.08,山东省烟台二锁厂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
1976.08——1976.12,山东省烟台市(县级)二轻局政工科干事;
1976.12——1983.09,山东省烟台市(县级)委宣传部干事;
1983.09——1985.08,山东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5.08——1987.06,山东省烟台市委组织部干事;
1987.06——1990.0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秘书;
1990.03——1992.11,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1992.11——1993.04,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副书记;
1993.04——1997.12,山东省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其间:1995.09——1997.12,在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12——2001.01,山东省烟台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1.01——2003.02,山东省烟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2003.02——2006.09,山东省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其间:2001.03——2004.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6.09——2007.01,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7.01——2011.01,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1.02——2013.02,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2013.02——2018.02,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共山东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8月8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5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建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特别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张建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建华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建华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东营市市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1月24日上午,山东省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春节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东营市市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审批、项目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7万余元;2006年9月至2011年2月,在美国森邦集团公司8英寸集成电路芯片项目引进及建设过程中,张建华作为东营市代市长、市长,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财政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
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华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并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张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张建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春节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东营市市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审批、项目推广、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7万余元;张建华还利用担任东营市代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项目引进、立项、资金拨付等方面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财政投入巨额资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