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光,女,汉族,1958年出生,山东菏泽人。中共党员,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高级政工师,教授。曾任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北京市十一届市委候补委员。
人物履历
1973年参军,1979年入党。
曾任山东菏泽团地委副书记,曾任团中央、
全国妇联处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司长、全国扫黄办副主任。
2002年,任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7年6月19日,任北京市委委员。
2008年3月25日,任
北京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年5月,任广州市长助理(挂职)。
人物著作
曾参与编写《中学共青团工作》、《这些大事我知道》、《
文明礼仪普及读本》、《市民奥运知识读本》等20余部书籍,组织《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人物事件
开除党籍
2016年5月24日至25日,中共北京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召开,会议决定追认给予张慧光开除党籍处分。
一审判决
2018年11月1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文资办)原副主任张慧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2009年担任北京市旅游局局长时,张慧光开始受贿。法院查明的受贿事实达5起。
第一起, 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张慧光利用担任北京市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紫禁腾(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市旅游局大型旅游栏目《想说爱你》、《请跟我来》拍摄制作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张慧光先后多次收受祝某为其支付的北京雪丹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雪丹俱乐部)美容费用及其他财物共计折合48.8万元。
紫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证实,在北京市旅游局基本确定与其公司合作后,张慧光提出一起到市旅游局附近的雪丹俱乐部做美容。因为张慧光是市旅游局的局长,具有项目决定权,为了获得张慧光的支持,其主动提出帮助张慧光办理美容卡。之后,其到雪丹俱乐部用刘义或刘仪的名义办理了会员卡,把会员卡留在美容院,告诉服务人员说这张卡给张慧光使用。
证人王某也证实:张慧光是雪丹俱乐部长富宫店的客户。她每个月会做一二次美容,大约消费1万元,共计消费五六十万元。
第二起,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张慧光利用先后担任市旅游局局长、市文资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文浪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美泉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请托,为上述单位承揽市旅游局、市文资办的广告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581.5万元。
张某证实,2009年至2015年,其从中铁直达公司、中铁世纪公司取得独家广告代理权,多次请求张慧光帮忙在市旅游局、市文资办承揽广告业务,包括《旅客乘车指南》广告、《妙,北京时尚旅游手册》特刊业务、《锦绣中华》动车视频广告、北京站和窦店假日旅游广告、京沈等五条高速公路广告、西客站站前广场对面的广告牌惠民文化消费季广告、高速路服务区广告等业务,合同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
张某称:为了感谢张慧光,其为张慧光的信用卡还钱,帮她出资购房,购买贵重物品,还给她送了现金。
2009年底,张慧光说她准备以陈星的名义购买丰台区三路居房产,让张某准备80万元。张遂在中国工商银行以陈星名义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存入80万元现金,把银行卡交给张慧光。2011年7月,张慧光说准备购买一对翡翠手镯及其他翡翠饰品,价格分别为90万元、101万元,让张某把钱汇至她指定的两个银行账户。2014年至2015年,张慧光以投资为名让张某准备100万元及80万元。2009年至2015年,张某陆续给张慧光的信用卡还款,金额约为130万元。
第三起,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张慧光利用担任北京市文资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牛某的请托,为牛某承揽北京市文资办编剧大赛提供帮助。2015年5月至6月,张慧光收受牛某给予的美元163286.79元,折合人民币99.9万余元。
第四起,张慧光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利用担任市文资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福泰玉庄工艺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申报的“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玉石文化博览馆(园)”项目获得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2013年底至2014年初,张慧光收受王某给予的10万元。
第五起,2013年初至2015年7月,张慧光利用担任北京市文资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某(张慧光之妹,另案处理)转达的华盛建安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市文资办“北京文化惠民卡”项目提供帮助。2014年,张慧光通过张某某,收受王某给予的60万元。
法院还查明了张慧光的两起贪污事实。
第一起,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在市文资办与北京和润天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首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户外LED投放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张慧光虚增合同金额,骗取公款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第二起,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在北京市文资办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微电影市场发展分析及实例论证项目委托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张慧光套取财政资金151万余元,后采取借用北京华荣兄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外研社签订虚假《“微电影市场分析及实例论证项目”微电影拍摄制作合同》等手段,骗取上述财政资金中的公款75万余元,据为己有。
综上,张慧光利用担任北京市文资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合同金额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95万余元;利用担任北京市旅游局局长、市文资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为紫禁腾公司、牛某等单位和个人承揽市旅游局、市文资办项目及获得项目资金补贴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