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杰,女,汉族,
辽宁铁岭人,生于1956年4月,大学文化,民盟成员。曾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人物经历
早期经历
1956年,张明杰出生于
齐齐哈尔市,张家共兄弟姐妹六人,张明杰是张家第五个孩子。
工作经历
1980年4月,张明杰任哈尔滨市轻工干部学校科员。1983年2月,任哈尔滨市轻工业局供销处科员。1990年5月,任哈尔滨市轻工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干部。1992年1月至1999年11月,任哈尔滨市建委信访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1999年12月,任哈尔滨市建设局信访处处长。2003年,任哈尔滨道里区副区长(副局级)。2011年9月,张明杰任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11月,任哈尔滨市房管局副局长(正局级);12月,任
哈尔滨市城管局副局长、市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局级)。2013年5月,张明杰任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任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局级)。
人物事件
违法谋利
2006年初,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相关部门推荐新发镇为小城镇建设试点镇。2007年,张明杰主持领导原种场的改制工作。2008年3月,其被列为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2009年5月,副区长张明杰到新发镇,向主要领导介绍魏奇,可以跟新发镇合作,共同推进小城镇试点;7月,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对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发出公告,转让底价为6160万元;8月,道里区农林局、东江公司、原种场三方签订《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张明杰作为哈尔滨市
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使其中11467218.50元未归还;同年,张明杰、魏奇以及时任新发镇党委书记等人一起到
北京,争取8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2010年3月,指标被批准,新发镇小城镇建设指挥部成立,张明杰担任常务副总指挥;6月,在张明杰的介绍下,
金盛集团黑龙江公司副总王绍玉组织,近10名哈工大教师、学生组成的规划团队进驻
新发镇。对于规划,新发镇领导向张明杰汇报,原种场不是镇管理土地,张明杰表示,
金盛集团和原种场改制并购的企业是一家,可以免除征地麻烦。
2010年10月,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委托道里区政府进行土地收储工作,张明杰指使王绍玉起草《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委托协议》,将原种场土地划入征地范围内;10月23日,城投公司与道里区征地办签订协议。2011年春,张明杰在任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主管农村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下属
榆树镇党委书记孙文军、镇长刘晓明感谢下拨征地款而给予的好处费10万;1月18日,王绍玉以原种场法人身份与道里区征地办签订《储备土地项目补偿安置协议》,收储费用1.9985亿元;9月,道里区征地办将1.9985亿元拨至由魏奇实际控制的原种场账户。魏奇所属公司违规获取上述共计3.4985亿元征地款;7月,新发镇和金盛集团签订了小城镇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但是乙方换成了先发置业,张明杰解释先发置业是金盛集团的子公司,没有问题;11月,张明杰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魏奇获取征地款后,以借款为名向魏奇索要500万元;11月29日,魏奇指示财务人员将500万元存入张明杰指定账户,张明杰用该款购买道里区富力江湾新城一期2号楼18楼1号和2号两套房屋。
2010年6月,哈齐客专欲征用原种场部分土地,张明杰隐瞒原种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未依法转让的事实,将王绍玉以金盛物流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介绍给哈齐客专相关人员洽谈征地事宜,并向哈齐客专提供了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的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以证实东江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2011年5月31日,张明杰指使王莉薇冒用王淑范身份与哈齐客专签订协议,将原种场拥有的4.5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1.5亿元价格转让给哈齐客专;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张明杰以借款为名索要人民币500万元。2012年7月,
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
魏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对以原种场土地参与的建设项目各持50%的股份及项目利益,包括账面资金、门市房、汽车等,共计折合186341763元,张明杰、王绍玉实际共同占有上述资产的50%,共计折合93170881.5元。
举报逮捕
2014年7月28日至9月27日,
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黑龙江省进行巡视,职工代表张国联合其他职工向巡视组递交材料举报张明杰;9月,张明杰被免去发改委副主任职务;9月28日,在中央巡视组离开的第二天,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张明杰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次日,哈尔滨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以张明杰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逮捕。根据指控,张明杰被控的犯罪事实与其担任道里区副区长期间的一宗国企改制的资产处置密切相关;9月,张明杰因涉嫌贪污、受贿与
滥用职权罪被羁押。
公开庭审
2016年7月19日,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明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犯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
贪污罪、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王绍玉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明杰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律师为张明杰做了无罪辩护,检方则向法庭建议对张明杰量以死刑,对于指控张明杰表示不认罪。
2019年8月12日与13日,张明杰再次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针对指控受贿情节,张明杰在法庭上均不承认。对于向商人
魏奇索贿500万元的指控,张明杰自辩称乃是向魏奇的借款。张明杰的辩护律师还申请对该案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但是未获支持,公诉人在庭审中称,那不是非法证据,是“审讯技巧”;8月13日下午18时,庭审结束,法庭择日宣判。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亿余元,同案被告人王绍玉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明杰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明杰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王绍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张明杰、王绍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明杰在任
哈尔滨市道里区政府副区长兼道里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国有企业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并购过程中,以及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收储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部分土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征地补偿款被并购单位违规获取、部分职工安置款被违规使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259亿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明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并购单位谋取利益后,先以借款为名向该单位实际控制人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后伙同
王绍玉向该实际控制人索要以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土地参与的该单位50%股权,折合人民币9317万余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上述单位资产及张明杰、王绍玉部分违法所得款物。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杰的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明杰伙同
王绍玉共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张明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明杰、王绍玉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同案被告人王绍玉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张明杰入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个人生活
情感生活
1982年12月,张明杰与哈尔滨市园林局的美工
曲恒登记结婚。2000年,张明杰离婚。2007年,认识
王绍玉成为情侣关系,2008年开始同居。
家庭生活
相关作品
2009年8月,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后,张明杰作为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至今未归还。故事后来被作为原型改编进了《
人民的名义》,就是剧中的大风厂事件。
人物评价
违纪违法者,应该受到党纪国法严惩,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2014年9月,张明杰因涉嫌贪污、受贿与滥用职权罪被羁押。2020年,曲婉婷微博发文“为母叫屈”,受到众多网友质疑。人民群众痛恨腐败分子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义之财,满足亲属子女奢靡生活。如今,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宣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彰显了公平正义。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强化“不敢腐”高压态势的必然要求,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张明杰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在于她是一位知名歌手的母亲,更因为她是侵害群众利益的“蛀虫”。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相关信息,张明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征地补偿款被并购单位违规获取、部分职工安置款被违规使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亿多元。张明杰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并购单位谋取利益后,向该单位实际控制人索要500万元,以及折合9300多万元的股权。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张明杰本应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但她全然忘却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道理,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对“蛀虫”依法予以严惩,正是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具体实践,是反腐为民、反腐惠民的直接体现。
每一次依法对腐败分子的惩治,都是一次正义的昭彰。网友这样评论张明杰案一审宣判的消息,“法律是公平的,正义不会缺席”“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必须受到严惩,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代价”。这再次证明,反腐败是民心所向,对腐败分子依法惩治正是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
中纪委网站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