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亮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
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9063万元,其中索贿166.7624万元。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324.7233万元。2004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 000万元借给他人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被告人张洪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洪亮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事实,贪污赃款案发前部分归还、案发后大部分追缴,挪用的款项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对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亮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2014年7月17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警示教育大会
2014年10月15日,淄博市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剖析了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此案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张洪亮的妻子、女儿、妻兄、妻弟、妻妹均牵涉其中。最终,张洪亮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会上,淄博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初炳玉宣读了《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剖析报告指出,张洪亮案件具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胆大妄为、贪挪公款,贪婪成性、大肆受贿,纵容亲属、非法敛财等特点,是淄博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有史以来查办的职务级别最高、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大案、要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报告指出,张洪亮理想信念动摇、藐视党纪国法、作风独断专行、信奉权钱交易、财经纪律不严、教育监督滞后,这是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主要原因。
处分决定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人物简历
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2014年7月17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5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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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