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
经济学术语
公有款(public money),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即国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编者注】该条款是公有制最高法律意义上的定义。由此可推出公有、公款概念最高法律权威的释义:
公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公款-国有款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编者注】款属于财产范畴,因此本条款包含了“公款”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其与《宪法》中的“公有”概念完全一致。
公款范围参考
公款的两个特征
(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
国有与公有的关系
国有是公有的一个真子集,公有包括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临时所有权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规定实质是认定财产转移的同时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相关法规或体现借贷关系的相关合同。
基于此,类似国有单位非正当收入的资金(如违规的罚没款),因其当时所有权属公有,挪用或滥用,应按公款相关法规处罚。当然,判定为非法收入后应依法上交国库或返还原所有人,这是后续的所有权再转移。
特殊形式的货币
存折存单、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金融凭证有价证券,是特殊形式的货币形态。如其属公有且被挪用,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其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集体所有案例-独立学院资产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学院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国有高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作价),学院对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资产不归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
综上及《宪法》第六条、《刑法》第九十一条可知,独立学院资产属公有,其资金属公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派到非公有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挪用该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公款的特征之一是所有权属公有。上述规定并不表示认定所挪用该非公有单位的资金为公款,而是规定因为犯罪主体的原因其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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