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
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
当会员
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
持仓按合约总
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
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
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
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
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
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