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钢
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
徐钢,男,汉族,1958年12月生,福建浦城人,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6.12—1978.10,福建省福州发电设备厂学徒
1978.10—1982.08,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工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2.08—1991.02,福建省经委综合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1987.07—1988.06在龙岩卷烟厂挂职任副厂长;1988.09—1991.02在建阳县挂职任科技副县长)
1991.02—1992.03,福建省南平地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2.03—1992.07,福建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调研员
1992.07—1995.0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1995.06—1996.1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助理、办公室正处级调研员(其间:1995.08—1996.10公派英国利兹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进修)
1996.10—1997.08,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助理、技改处处长
1997.08—1999.12,莆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1999.12—2000.09,莆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
2000.09—2003.07,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3.07—2005.11,福建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5.11—2008.0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8.04—2011.02,福建省委委员,福建省泉州市委书记、泉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02—2012.01,福建省委委员,泉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泉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01—2013.02,福建省委委员,泉州市委书记、泉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3.02—2015.03,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八届、九届中共福建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3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徐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3月2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徐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徐钢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罢免代表
2015年6月30日,泉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鉴于徐钢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会议决定罢免徐钢的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
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徐钢的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徐钢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15年7月2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徐钢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妻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由他人出资安排打高尔夫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徐钢还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
徐钢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钢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9月,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钢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6年9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钢受贿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钢利用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福建省交通厅厅长、中共泉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福建新恒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银行揽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4年,徐钢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余娜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万余元。
徐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钢受贿案,对被告人徐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钢利用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福建省交通厅厅长、中共泉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银行揽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余娜、女儿徐昊皓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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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