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是由联邦和各州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专门法院系统组成。联邦和各州并设有独立的宪法法院,地位凌驾于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系统从联邦法院以下依次有各州地区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为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不服判决者可向地区法院上诉。地区法院除为地方法院上诉审法院外,也是较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地区最高法院复审各该州地区法院的案件,不服地区最髙法院判决者可上诉至联邦法院。商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的商事庭审理。行政法院系统分为3级,即联邦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专门法院系统包括联邦财政法院系统、联邦劳工法院系统和联邦社会法院系统。为协调不同类型联邦法院管辖案件的矛盾,联邦设有联合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裁矣。
介绍
根据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1975年《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各成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的联邦级法院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的工作。
宪法法院  权限和组成由《基本法》规定,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法院之上。分两级,即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前者有权就与联邦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宪法问题作解释,解决联邦与各州或各州之间关于宪法的争议。划分第一审判厅和第二审判厅,各由8名联邦宪法法官组成;其中半数法官由联邦参议院以2/3多数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议院选出的12名选举人以2/3多数选举产生。 普通法院  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级,即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还设有与州高等法院同级的直属专利法院,负责审理有关专利权的争议。实行二审终审制,但高一级法院还可以就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受理复议的申请。地方法院是诉讼标的在3000马克以下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在 3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民事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刑事案件视案情轻重或独任审理,或由1~2名法官与4名陪审官组成舍芬庭(即陪审庭)审理。 地方法院还由1名法官独任或1名法官与4名陪审官组成少年庭,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州中等法院为上述案件的第二审法院以及不属地方法院初审管辖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民事案件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但商事案件则由1名法官与4名陪审官组成舍芬庭审理。刑事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和4名陪审官组成的舍芬庭(称宣誓庭、大刑事庭或少年庭)审理,少数较轻微的案件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官组成舍芬庭审理,称小刑事庭。州高等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申请复议的案件,但也对反政府罪、间谍罪恐怖活动罪和重大的强盗集团或杀人集团案等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进行第一审。州高等法院没有陪审官参加审理;受理上诉时,不论民、刑事案件,一律由3名法官合议;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时,由5名法官合议。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受理申请复议的案件,同时作为上述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不论民、刑事案件,均由5名法官合议审理。
劳工法院  分3级,即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劳工法院,负责审理劳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
行政法院  分3级,即联邦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社会法院  分3级,即联邦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和社会法院,负责审理一切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
财政法院  分2级,即联邦财政法院和财政法院,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的案件。
上述各类各级专门法院,除联邦行政法院和联邦财政法院以外,审理案件时均有2名或4名陪审官参加合议庭。
根据《基本法》第96条的规定,联邦德国另设有联邦军人法院。
联邦德国的法官由选举产生,任职一定年限以上即改为终身职。大学法律系毕业生经第一次国家考试及格后,进行两三年实习,再经第二次国家考试及格,方得充任法官。法官大部分配属于普通法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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