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利己主义是一种人类
心理学理论,其观点是:从根本上说,所有的人类行为都完全由其个人利益所驱动;它声称,每个人最终都是
利己主义者。
心理利己主义并不否认人们有时会以看似仁慈的方式行事。它也不否认人们可以用某些利他的理由来解释他们看似仁慈的行为。心理利己主义所否认的是,那些利他的理由是真正或最终驱动人们去行动的理由。根据心理利己主义,一个人的行为,甚至那些看似仁慈的行为,归根结蒂都是由个人利益所驱动,不管他是否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这就引出了下一个特点。
第二,一个人并不是只有自觉地
意识到自己最终是被
个人利益所驱动,他的行为才有资格被当作心理利己主义的体现。每个人实际上最终都是受个人利益所驱动,这可能是真的,但这种动机可能深深根植于人们的
潜意识状态中,以至于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这样被驱动的。或者,人们可能无非是高希尔(David P.Gauthier)所说的“自我维持的引擎”,他们只是(像机器一样)受程序控制着去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却并不总是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是以这种方式被驱动的。如果以上两种说法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者都)是普遍正确的,那么心理利己主义就仍然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心理利己主义更多地与深层的
心理机制有关,而不是与一个人的欲望和行动的驱动因素有关。
第三,心理利己主义并不是一种关于个人利益之实现的学说。虽然它声称每个人最终都是被自己排他性的个人利益所驱动,但它并没有说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实际上都成功地实现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如果考虑一下“单纯的尝试”和“真正的实现”之间的差异,这一点就不难理解。
未能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这通常发生在一个人有一个或更多
错误信念的时候。例如,假设一个人想提升自己的身体健康(从直觉上看,这是一个人的个人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定期地服用一种被科学证明会致癌的草药,因为他误以为这种草药具有某种延年益寿的神秘功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其最大的个人利益,反而完全相反。尽管如此,这也并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即人主要是被自己的个人利益所驱动的。所以,这样的例子并不是心理利己主义的反例。
第四,心理利己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心理的描述性理论,而不是一种关于人类心理的
规范性理论。它声称,所有的人类动机最终都建立在自己的排他性个人利益之上,这是一个事实。它并不主张人们的动机最终应该基于他们的排他性个人利益。后一种具有严格规范性的学说通常被称为伦理利己主义。
伦理利己主义声称,一般而言,人们应该把促进自己的排他性个人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