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又译《威坦哲条约》,是1840年时
英国王室与毛利人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条约的签订,促使新西兰建立了英国
法律体系。同时,也确认了毛利人其土地和文化的拥有权。该条约被公认为
新西兰的建国文献,该条约仍为
现行文件。
主要内容
1840年5月21日,霍布森宣布新西兰成为英国的领地,并定
奥克兰为首府。
签署背景
1642年的时候,
荷兰航海家阿贝尔·扬松·塔斯曼没有上岸,也没有意愿要把新西兰变成荷兰的殖民地。在1769年英国船长
詹姆斯·库克“发现”这块地的时候,毛利人已经居住将近一千年了。按照他们英国的
原住民头衔的教条(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一个国家的本地人有权力可以运用拥有权。
从1800年后,许多
澳洲,欧洲的捕
鲸鱼,捕
海狗的人,商人,传教士等人开始定期地来到新西兰海岸,利用这土地的资源。到了1838年,就已经有两千位欧洲人居住在新西兰了。这时候犯罪跟卖淫的比率也渐渐地增加,对各位白人跟毛利人都有很大威胁。同时,法国和
美国因为经济贸易上的原因,也开始对新西兰有兴趣了。特别是法国想与英国争夺霸权,把新西兰变为其殖民地。
因为有失实施法律的现象和法国的威胁,1832-1839年间英国的
新南威尔士殖民政府委派詹姆斯·巴斯比 (James Busby) 为驻扎官(
resident),去新西兰保护英国在那里的
经济利益。虽然他的权力有限(毛利人称他为Man of War without guns),巴斯比的成绩是把许多新西兰
北岛的
毛利族联合在一起然后成立了“新西兰联邦的联合部落族长”(Confederation of the United Tribes of New Zealand),这时因为毛利人怕法国的侵略,巴斯比就替他们写了一个请愿,要求受英国女王的王室保护。英国必需要在新西兰实施主权这件事才得以实现。
在1839年时,
英国殖民地办公室委命威廉·霍布森船长(William Hobson)当任女王陛下的新西兰领事。霍布森被命令指示去“处理新西兰的原住民让他们让出陛下在全部或部分岛群的权利”。所以在1840年1月的时候,霍布森就搭船从
悉尼到新西兰,他就请巴斯比写出一个协定的草稿,而且也请他作他们的谈判。巴斯比就详尽的创立这条约的英文版。但很显明的是霍布森和他的随行员都缺乏先前的
条约谈判经验。
经过很小的修改后,霍布森在二月四号就把条约抄本交给一位传教士,亨利·威廉牧师 (Henry Williams) 去翻译成
毛利语的版本。这个翻译工作非常困难,因为有很多英文字都没有相等的
毛利意思。
条约拟定出来并经翻译之后,又经过了一整天的辩论,才于1840年2月6日在
岛屿湾(Bay of Islands)的怀唐伊镇正式签订。当日,
北岛的45位酋长签署了这份条约。在随后的8个月之内,新西兰南北两岛先后有512位酋长在该条约上签字,其中39名酋长签署了英文版。
签署条约的地方和建筑物仍保存完好。“怀唐伊历史保护区” 现已经成为一个旅游胜地,那里有一座大型的毛利会堂、一座殖民时期的教堂、一根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旗杆和一艘长长的毛利战船(waka taua)。
条约全文
前言
大不列颠及
爱尔兰王国女王维多利亚陛下天恩浩荡,十分愿意维护
新西兰众酋长及土著部落之
合法权利与财产,同时考虑到现已有大批女王陛下的子民从欧洲及
澳大利亚前来定居,且其人数不断加增,必须切实保护其安宁与和谐之生活,故任命一位管事官员,并授予其权柄,以使其代为狩牧,令新西兰各部落承认女王陛下在新西兰部分地区或全部领土的主权。鉴此,女王陛下希望在新西兰建立一个稳定的文官政府,制定必要的
律法,预防可能出现的可怕后果。因此,女王陛下的子民们很满意地派遣我,威廉·霍布森,女王陛下皇家海军的一名舰长以及女王陛下所辖新西兰土地之助理总督,来邀请各位
部落联盟中酋长与独立酋长一同到会,签署下款条款和协议:
第一章
新西兰部落联盟中酋长及各独立酋长,必须毫无保留地将其视作为现有及待行使之
统治权移交与
英国女王陛下。
第二章
对于各酋长及其家室现有之土地、庄园、林区及渔场,并其它要求保留之产业,女王陛下特此确认及保障其专门所有权,且该权利不受任何干涉。若上述产业需要转让,则女王陛下为第一受让人,并须在与女王陛下之代表关于价格达成一致后进行转让。
第三章
英国女王陛下特此给予所有新西兰土著居民保护,并授予其一切英国臣民之
民权及特权。
(签名):英国领事及助理总督:William Hobson
我们,新西兰部落联盟的众位酋长,在维多利亚的怀唐伊镇的大会上,与新西兰各地区的众独立酋长一道,表示理解此条约之内容,并愿意贯彻执行此条约之精神,现于耶稣纪年1840年2月6日,特此在指定之区域签名作证。
解释问题
大英帝国与其殖民地当年签署的大多数条约和协议多已被人们遗忘。但《怀唐伊条约》仍在新西兰法律和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人都认为它是新西兰的建国文献。尽管如此,自签署之日起,对该条约的解释却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
该条约的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都包括3个条款。但由于该条约的制订人员和
翻译人员缺乏法律经验,因此,条约的毛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在解释上存在着重大出入。
第1条论述的是统治权(Sovereignty)。英文版本说毛利人同意交出自己的主权或
统治权(kawanatanga),交给
英国王室。虽然英文版本中注明将权力完全移交给英国王室,但毛利文版本中却暗示毛利人与王室分享权力。
第2条涉及的是酋长地位(tino rangatiratanga)问题。毛利文版中许诺给毛利人更多的权力,允许他们拥有现有的宝藏(taonga)。英文版本是说允许毛利人掌控自己的土地、森林、渔场和其他物产。但在毛利文版本中,使用taonga这个词则暗示着对语言和文化等内容的拥有权和
保护权。
第3条许诺毛利人享有
大英帝国臣民相同的权利,同时,其传统和风俗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怀唐伊法庭
虽然《怀唐伊条约》被认为是新西兰的“建国文献”,但其赋予毛利人的许多权利都被忽略。尽管受到该条约的保护,毛利人却在19世纪和20世纪失去了大量的土地。土地的失去原因是人们常常质疑的问题,也是引起毛利人不断抗议的原因。
新西兰政府于1975年成立了怀唐伊调解庭(Waitangi Tribunal)以向世人昭示应该尊重该条约的效力。自那时起,怀唐伊调解庭已经受理了许多毛利部落(
Maori iwi)向政府提出的权利诉求案件。在许多案例中,政府通常都被判决以金钱或土地的形式向毛利人做出赔偿。在最近10年中,新西兰政府与毛利部落,其中包括
怀卡托(Waikato)的泰努伊部落(Tainui)和
南岛的纳塔胡部落(Ngai Tahu),都达成了重大和解。相当一部分
赔偿金用在了毛利人的教育和健康服务。
到底哪个版本的《怀唐伊条约》是正确的呢?其实两者都正确的。因为这两个版本都经过签署。怀唐伊调解庭在裁定案件时,必须参照这两个版本,缺一不可。
主要影响
条约签署时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但在大量移民对
土地需求的压力下以及英国当局坚持其权威,致使条约的影响力减弱。一些毛利人部落拒绝出售土地,或者在他们的部落土地上拒绝接受英国法律,因此触发了1860年间的新西兰战争,造成大量土地充公及其它不公正的事件。至1890年间,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新西兰土地仍掌握在毛利人手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以非常不利于毛利
所有者的条件租借给了欧洲人。
相关事件
2024年11月14日,新西兰众议院就一份颇具争议的法案进行一读投票,遭到毛利党议员反对。这一法案拟重新解释新西兰建国文献《怀唐伊条约》据了解,这一法案若经通过,将允许通过议会而非法院“更公平地解释《怀唐伊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