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是
婚前性行为,即准备结婚的男女在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之前发生的性行为。这类非婚性行为引起的怀孕和其他消极后果,可能会给婚姻以及婚后的夫妻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造成女方怀孕后,往往会迫使尚未做好结婚准备的男女双双匆忙结婚,或者使那些不适宜结婚的男女草率结婚,从而降低婚姻的质量。
③通奸行为。指有合法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隐蔽的性行为。通奸的男女双方,既不使用夫妻的名义,也不公开同居生活,而是保持一种隐蔽的性关系,以隐蔽的方式进行性行为,他们都不愿意别人发现这种性关系和性行为。实际上,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强奸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由有配偶的人实施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也属于婚外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婚前
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婚前性行为泛滥,未婚母亲和非婚生子女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只要男女两相愉悦,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一起生活。基于传统
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婚前性行为不为法律和道德所认可。婚前性生活属非法同居,应该引起普遍重视。要继续抓好婚姻法的宣传,大力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和婚姻道德教育,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普遍懂法:只有依法进行
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婚姻,才能合法同居。对极少数漠视法律和道德而非法同居者,应予以必要的教育和适当的处理。另外,这里要强调的是,避免非暴力性的
婚前性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女子手中,作为女性来讲,应该充分认识婚前性行为的危害,需要自尊、自重、自爱,要拒绝男方的越轨性要求,阻止婚前性行为的发生。
同居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是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姘居,即无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以上均属
非婚性行为。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
法律意识淡漠。当事人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不愿承担义务,对双方关系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态度则是当事人的心理原因。也有当事人抱着“试婚”的态度。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日趋增多的社会现象,有待做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行综合治理才可望较好地解决。
未婚先孕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的现象。这是
非婚性行为的直接后果之一;这里所说的“男女”通常是指双双均无合法配偶的人,尤其是指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不过也可以是一方有合法配偶的男女。
未婚先孕会产生有害的后果,主要包括:一是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未婚先孕后生育的子女,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他们很难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绝大多数未婚先孕的女性要通过人工流产方法进行堕胎,一些女性出于保密等原因而寻找非法行医者堕胎,这种非法行医者的堕胎手术往往会给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危及女方的生命。即使在医院中由专业医生进行的合法堕胎手术,也对女方的身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堕过胎的女性往往有不同程度的
自卑心理和罪恶感。二是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未婚先孕者的生育,往往不符合晚婚
晚育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人口生育控制政策。三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表明,未婚先孕者生育的子女,很难抵御住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往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后备力量,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