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额分成
按中央核定的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组织的总收入的比例
总额分成是按中央核定的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组织的总收入的比例,作为地方留用依据。是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其基本内容是: 把凡由地方预算来完成的各项预算收入,全部划作地方收入;把凡由地方预算来执行的各项预算支出,全部划作地方支出,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中央与地方实行收入的总额分成,采取收支全额挂钩计算,即地方预算收支相抵后,收大于支者,所余上缴中央,支大于收者,由中央定额补助。属收大于支者,相应计算出地方对收入的留、解比例。
概念释义
总额分成办法
①“总额分成,比例包干”办法
1983~1984年逐步取消“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中的地方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改为按地方收入总额同支出基数对比求出一个分成比例,按此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实行地方包干。
②“划分税种基础上的总额分成”办法
1985年开始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其中对收入采取的“分类分成”办法,因地方税体系尚未建立,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改革尚不配套,宏观控制手段还不完善,所以根据国务院决定,在1985~1987年改为实行“划分税种基础上的总额分成”办法,即除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分成。
③“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
1988年以后,有些省、市改为“递增包干”办法,但武汉、青岛、大连等计划单列市,在重新核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即原核定的地方收入基数部分,按“总额分成”办法核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实际超收增长的部分,另按一个不同的比例分成。  另外,在1988年以后,还有安徽、山西两省和天津市,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办法。省级以下的各级财政中,采取“总额分成”办法的也较普遍。
发展历程
中国在1959~1987年期间的有些年度实行过总额分成财政体制。1988年以后,在有的省级财政和计划单列市财政中仍实行这种形式。
这种财政体制的特点是将地方组织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分成,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中央与地方财政都增加分成收入;如财政收入减少,则相应减少分成收入。由于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并且将中央与地方财政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对收入完成情况共担风险责任,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因而自1959年以来的许多年度以不尽相同的形式实行。不足之处是,中央难于对地方收入结构的合理性、均衡性q进行考核监督,在地方收入完不成任务时,也容易出现上下级互相挤占的现象。 成”体制和在不同体制下的几种总额分成办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8 19:26
目录
概述
概念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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