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瑕疵是与
意思表示健全相对称的一个范畴,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内在“效果意思”与其外部“表示行为”不符合,即意思与表示在表意人的表示过程中发生了偏离,其本质在于表意与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
大陆法系法律对真意保留的效力采取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设计。这意味着法律在保护交易安全与保护表意人的价值判断中选择了前者。只有在表意人明知其真实意思同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时,才能认定这种意思表示无效。从
证明责任看,应由意思表达人证明自己非真意且相对人明知这种情况。
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通常无效,在涉及第三人时,效力视情形而定。首先,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其次,第三人明知是虚伪表示,就不会因为虚伪表示无效而受损害,故不须保护。
意思表示错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意思表示错误与真意保留和虚伪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表意人是否自知其真意与表示出的意思不一致。对于因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日本和瑞士民法规定的视为无效。他们侧重保护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否定意思表示的效力,将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无效的。另一种是德圉、法国民法规定的可撤销,但对于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超过相对人、第三人于意思表示有效时应受利益的数额,受害人若明知或可得知或因过失不知有错误存在时,表意人不负赔偿责任。我国
合同法把
重大误解规定为可撤销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欺诈可撤销,但因欺诈人的不同情况而有不同效力:(1)因相对人欺诈而不为真实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2)因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第三人作出欺诈时,如相对人为善意而不知事实时,表意人不得撤销意思表示。因为第三人欺诈时,表意人对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其错误基于第三人的欺诈,相对人不知道欺诈的事实。若此时表意人以欺诈为由撤销其意思表示,则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若第三人为欺诈,相对人是善意时,表意人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4)第三人欺诈时,如相对人为恶意,表意人得撤销。(5)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论何人作出的欺诈,表意人均得撤销。
2. 胁迫
我国合同法将胁迫规定为可撤销。胁迫和欺诈不同,胁迫的目的、手段的违法性、不当性程度大于欺诈,常使表意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在表示意思因胁迫被撤销时,学者一般认为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急迫或危难的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接受对其不利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将乘人之危规定为可撤销行为。这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行为更合理。毕竟,在民法领域,仍应遵循
意思自治原则。在某些情形下被乘人之危者不一定愿意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应一刀切地规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