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为
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
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
行为意思、
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基本概念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
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私人的表示是否企图发生一定私法效果,应斟酌个案情事进行分析。
要素
1.外部表示:客观要件
表达于外,使人知晓
明示(口头、书面)
默示(行为、沉默)
2.内心意思:主观要件
希望发生“法律上”——即“民法上”效果的主观愿望。
(三)内心意思:
1.行为意思
表意人自觉从事某项行为;
表意人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
在会议上,某人被强制举手。
可归责的无行为意思之意思表示
计算机错误
航空公司官网错标价格:10元机票案
脱手的意思表示——表见发出
(1)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
(2)行为人表达效果意思的意思。
打电话订餐;
新书订购签字案;
3.效果意思
(1)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通过表示达到特定法律效果的法律效果意思,或旨在达到特定经济上的、受法律保护的后果的意图。
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内容联系起来理解,
买卖合同中,效果意思就是以特定价格购买标的物的意思,即意思表示的内容。
(2)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之内容(明确具体)
如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应当具体确定,不能含混不清;
如:甲将自己的手机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乙,短信少写了一个零,写成200。
短信具有效果意思,但是效果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可撤销;
如:200万购买房屋,误书成300万,仍具有效果意思,但是效果意思表示错误。
动机与效果意思区分
邀请某女孩去杭州游玩;
形成
动机——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1.个人决定意欲一定效果的意思(效果意思)
2.个人要发表这种效果意思的意思(表示意思)
3.个人实施作为其意思发表的有价值的行为(表示行为)
成立标准
1.欠缺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
2.欠缺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
3.欠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成立,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有争议)
4.欠缺表示意思,为保护相对人对表示行为的信赖,原则上表意人应当负责,
但可类推
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撤销,承担信赖
损害赔偿责任(有争议)。
拉伦茨
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但表意人可撤销。
不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成立。
方法
(一)明示和默示
明示
(1)口头;
(2)书面
文字、图表、照片、技术工程图片、邮件、
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默示
在法律行为交往中,任何人都不能将沉默作为表示信号强加于他人。
在民事交往中,沉默往往视为拒绝。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具体分析
(1)“沉默”作为表示行为
沉默是积极的表示行为,可适用撤销规则。
A约定:
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
B依据交易习俗、交易习惯
如约定:每周五都送肉,不打电话,就送。
现物要约
1.未经要求而送货上门,要求寄回,否则视为购买。
2.擅自更换一件大衣,要求寄回,否则视为更换。
(2)法定——可推断的行为
社会
给付义务为基础的事实上的
合同关系;现代化的大批量交易;
无语言的交付
某人将车停入收费停车场;
顾客甲要了2瓶
啤酒,喝了2瓶啤酒后,服务员又放了1瓶,顾客直接将其喝下。
(3)法定的规范化的沉默:可推断的举动
法定——不做表示,视为同意。
可推断举动的法律效果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存在撤销问题。
试验买卖期满默示,即视为同意购买,不存在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
有限公司股权外转,股东不答复,视为同意。
发出
(一)意思表示发出的功能——有相对人
2.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不因之而失效;
3.意思表示错误以发出时认定;
4.意思表示的生效,以发出为要件,未发出的,不得承诺;
(二)意思表示发出的意义及时间
1.无相对人:表示完成时
2.有相对人:口头:了解时
书面:进入预期到达的过程
弗卢梅
1.是否需要受领将
单方法律行为分为须受领、无须受领的法律行为。
(1)本质上,意思表示应向他人作出。
(2)法律行为不涉及他人,行为人仅仅在为自己的权利领域制定规则的情形中,人们可以通过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实施单方法律行为。
如遗嘱、抛弃、捐助行为
1.无相对人(无需受领的):
表意人完成表示即为发出。
如:遗嘱、抛弃、变更受益人
记明时间并签名时发出;
(2)刊登广告:
将广告交付报社时,即发出;
2.有相对人(需要受领的):
(1)口头意思表示:
使得受领者客观上得为了解;
门外偷听;
(2)书面意思表示:
使其进入得预期其到达受领者的过程之时。
如书信投寄;
电报交付邮局;
3.相对人保护
(1)依据支配及管理范畴有可归责之事由(如贴好邮票),视为发出;
(2)表见的发出——应类推适用意思表示错误之规定,表意人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
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1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生效
1.无相对人:表示完成时
2.有相对人:口头:了解时
书面:通知达到时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一)无相对人
1.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同时生效。
2.例外,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二)有相对人(需要受领)
直接为意思表示——无“载体”的意思表示:
以相对人了解时
了解是依据通常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而言;
向对话人发出意思表示,只有在相对人实际听闻到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才生效。
语言风险的负担,受领人对一种外国语言作出误解的风险。
对无限人为意思表示——通知达到其法定代理人生效(台民96),
纯粹受益之行为,限人有受领能力(台民85)。
A间接为意思表示——有“载体”的意思表示
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
达到主义:
意思表示已经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以了解的状态。
必须进入受领人的受领范围。
意思表示进入受领人的控制领域,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期待受领人能够知悉意思表示的内容。
要约属于受约人的财产,进入受约人可支配的范围即有效。
受领人必须对其控制的领域负责,表示已经达到受领人的范围,以至于他具备了知悉内容的可能性。
知悉理论无法满足交易的需求,表意人无法证明受领人知悉意思表示的主观事实,无法证明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意思表示不仅涉及相对人利益,而且有时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必须确定一个被确定的客观
时间点。
彩票出卖人邮寄给买受人的彩票,因买受人的儿子因姓名错误而拒绝接收,该信件退回后,出卖人更换一张彩票,继续邮寄。
被更换的彩票中奖了。
帝国法院支持了买受人请求支付奖金的请求。
B在特殊情况下,表意人也负有顾及受领人利益的义务。
如雇主以邮寄信件方式解雇雇员,而雇员恰好旅游外出多日。
意思表示应以正确的方式发出,如邮件因邮资不足而须交付罚款,受领人可退回邮件。
信件太大,信箱无法放入,邮递员将其从门缝里塞入,但恰好塞在地毯下面,受领人无法看到。
(1)表示使者:
有传达意思表示权限者,如相对人的司机;
表示使者将意思表示传达到相对人时,始生达到的效力;
(2)受领使者:
有受领意思表示权限者,如相对人的妻子、管家、公司秘书;
受领使者受领意思表示时,发生达到的效力;
受领使者,一方配偶正在远航途中,另一方配偶无法成为受领使者。
(3)达到的阻止与障碍——双方考量
相对人因可归责事由阻碍意思表示达到,有悖于
诚信原则时,视为已经达到;
意思表示达到受阻:
受领人未及时告知收信地址变更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表意人明知受领人不在,也必须考虑转寄的期限和确保表示及时到达。
(5)只要表意人尚有能力自行处分包含意思表示的文书,表意人就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书面形式,签字的
保证合同未被债权人取走,依然在保证人处,保证人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
3.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回通知在意思表示通知之前或同时达到,始生撤回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生效,即发生私法上效果
拉伦茨:
一旦表意人发出了意思表示,他就失去了变更其意思的可能性,他受到表示的约束,除非他保留了
撤回权。
意思表示是一种具有决定性的行为,这一特征与法律或已经具
确定力的判决无异。
弗卢梅:
意思表示是
意思自治的设权行为,因此也是自负责任的设权行为;
意思表示的生效的理论
1.表达说:
2.发出说:
相对人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3.受领说:
表意人自己领域和运输途中的风险。
相对人承担源于他自己领域的风险。
4.了解说:
解释
1.有相对人
应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
(1)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2)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1.目的在于得出一种客观的、规范意义的解释,这种意义适用于表意人和受领人双方。
2.双方对表示的理解是一致的,“错误的表示无害真意”。
3.只有在表示的受领人对表示的理解不同于表意人时,才应当去查明,根据客观的和规范的准则,该表示究竟具有何种意义。
4.既要考虑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也要考虑到表意人对其表示应得到正确理解并产生效力的利益。
5.规范意义的确定
(1)首先要以一般的语言用法、某种
表达方式在交易中的普通意义以及普通的交易参与人对它的理解为准。
受领人在尽了充分的注意之后,根据他能够认识的所有情形,应该认为该表示就是表意人所指的意义。
(2)学术界和私法判例一致认为,应当考虑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而受领人应当尽必要的注意,努力认清表意人的意图。
如果适用该原则,意思表示的意义依然不明确,它就缺乏充分的
确定性而不生效力。
(3)意思表示的解释还应当考虑诚信原则、
交易习惯。
可归责性
(1)表意人努力将自己的意志以他人能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怠于为之,就必须接受将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归责于自己的事实。
表意人的行为可归责于表意人时,他人将表意人的
行为理解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
可归责:表意人如尽到必要之注意,本来能够认识到他的行为会被他人作出这样的理解,该情况与规范解释无异。
此时表示的意义是根据规范解释应具备的意义。
(2)受领人也需要努力认清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订房案
菜单案
甲向旅馆预定房间,预定“两间房三张床”,甲想订两个房间,一间一张床,一间两张床。
旅馆主人认为,客人想订2个房间,每间房间3张床。
为此,旅馆预留了最大的2间房间,并各加了一张床。
梅迪库斯:店主发出的承诺表示的意义可归责于他,他应当对饭店内的旧菜单负责,合同按旧菜单价格成立。
拉伦茨:只有在店主应该注意到客人订餐时以旧菜单为根据时,才可归责于他。否则,双方没有合意,店主享有不当得利返回
请求权。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表示
1.解释这类表示,应从普通的交易参与人或表示涉及的阶层中的某个成员的理解可能性为准。
2.以
报纸广告形式向公众发出的表示,应以报纸的发行范围的语言用法为标准。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
效果意思。例如以传真订购书籍 ,停车于收费停车场,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等。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a
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签名。b
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投向咖啡自动贩卖器。c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购买A书,兼具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
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
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意思通知之类的行为,被称为“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指以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并基于其表现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出租人对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催告(意思通知),召集社团总会的通知(
观念通知),妻对其夫通奸行为的宽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三者的效力虽由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但均以表示一定
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相类似,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规定在如何范围内,得为类推适用,应视 各种行为的性质而定,但就催告(意思通知)而言,应为肯定。
表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
默示两种形式。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
表示行为,除常见的
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
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明示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口头形式。即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2)书面形式。即以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
电子数据等形式。中国《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
书面形式又分
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即以
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登记则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于民事
主体资格和
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
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加以登录的
管理手段。设立法人和
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
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默示,指由特定行为间接
推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例如
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例如甲在自助早餐店,自取
三明治,置钱于柜台。
与
默示意思表示不同,应予以区别的是沉默。沉默,是指单纯的
不作为而言,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其例外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有二:
(1)当事人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
(2)法律于特定情形对于沉默,拟制其为意思表示,或为不同意,或为同意。如下面的例子。
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
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分类
有相对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债务免除、
合同解除、授予
代理权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如要约和承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悬赏广告。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相对人的所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
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
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如承认、撤销、抵销、免除皆有相对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遇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的在意思表示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
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
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包括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
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其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对人故意掩耳不闻,亦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若因相对人是生理上有客观障碍的
聋哑人或者对外语能力不足者以外语表示,则相对人是否已经了解,应斟酌相对人的反应动作和表示行为加以判断。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经过传达媒介,才能沟通意见,情况较为复杂。其意思表示应于何时发生效力,主要有四种立法例:
(1)
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
(2)
发信主义,又称
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邮时发生效力。
(3)
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
(4)了解主义,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中国现行
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如《
合同法》第16条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
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不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区分要式与否的意义在于: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要求特别方式,此即为要式的意思表示。
中国现行法,对法律行为未依法定方式进行的后果,未设统一规定。其一,原则上不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后果,原则上不成立,其例外,即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视为合同已经成立(第36、37条),及其在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视为
不定期租赁。其二,经补正有效。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为人有其他特别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当影响,其意思表示均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行为人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备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
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
非法占有或者不当得利行为。再则,对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销,也事关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表意人对于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该期间始期与
终期的确定),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关涉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风险的负担。
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
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23条等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
生效原则
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应视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在有相对人的情形,尚应区分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分述如下:
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民法未设明文规定,解释上应认与意思表示成立之时同时生效。例如所有权的抛弃,在其抛弃行为完成时,即发生效力。
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过经过四个阶段,A意思表示的作成,B意思表示的发出,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D意思表示的意思为相对人所了解。应采何者作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时间点,涉及当事人的利益甚巨。为合理分配危险,民法就对话的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就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分述如下:
1、对话意思表示:了解原则
对话人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对话,指意思表示可
直接沟通而言,例如对面相谈,打电话。虽近咫尺,但以纸条相传时,不能直接表达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对话意思表示,仍应适用非对话意思表示的规定。所谓“了解”,指依通常的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而言,故对不懂中文的外国人,以中文为解雇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原则
(1)到达及撤回。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者,不在此限。分二点言之:
A到达,指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了解的状态而言。例如解除契约的信函已于通常时间到达相对人的信箱时,即为到达。即使相对人没有阅读,也应发生效力。
B意思表示的撤回性。例如甲某日致函于乙表示解除买卖合同,其后改变心意,
即发另一一函表示不欲解约。若邮差将两函一同放入相对人的信箱,即使相对人先阅读第一封,第二封亦然生效,将第一封的解约意思撤回。
(2)意思表示发出通知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此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所谓发出,拽表意人已作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所谓通知,指使意思表示进入得预期其到达受领人的过程,如书信投稿
邮筒,将电报交付于电信局。所谓丧失行为能力,指受
禁治产宣告而言。
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
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民法通则的规定与
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同。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
表示行为不一致;
第二:行为人
意思表示不自由。将
意思表示真实作为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
私法自治原则,保证行为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实现。
意思表示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又称
真意保留、心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但该单独虚伪表示,因相对人明知与否,效果不同。原则上,该意思表示有效,但例外的若相对方明知的则意思表示无效。例如甲开画展,乙再三赞赏,甲表示愿意赠A画,原本期待乙的拒绝,但不料乙竟为允诺接受。因在公开场合,甲于展览后不得不将A画赠于乙时,其意思表示有效,乙取得该画的的所有权。假设乙明知甲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只是一种谦让,其债权及物权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虚假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仅须知表意人非真实意思,并须表意人非真意这表示与而与其为非真意的合意。若仅一方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而表示与真实符意思者,尚不能指为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表示包括合同,及有相对人的
单独行为等,无论其财产上还是身份上行为,皆有适用余地。实务上最常见的是,为诈害债权人而通谋虚伪为不动产的买卖或设定
抵押权。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
法律行为的,应当适用该他项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甲乙本欲为
赠与合同,但是不想为他人所知,故作成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则是被隐藏的法律行为,因此买卖
合同无效,但是赠与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
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
18K金当成
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
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
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
积极行为,而
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
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
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
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二、胁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
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在胁迫人方面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
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在被胁迫人方面
(1)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瑕疵意思表示或瑕疵
法律行为。
(2)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三、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
健全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在乘危人方面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在危难人方面
(1)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2)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